因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未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深交所21日向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下发对许黎明、高炳义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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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指出,银禧科技股份于2017年1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许黎明、高炳义等4名交易对手方(以下合称“交易对手方”)持有的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66.20%股权。交易对手方与银禧科技签署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方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承诺兴科电子2016至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亿元、2.40亿元和2.90亿元,合计不低于7.30亿元,如兴科电子未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按照交易中各自转让的兴科电子股权比例计算应补偿股份或现金数;利润补偿期有现金分红的,需无偿返还在补偿实施时已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兴科电子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为-5609万元,未实现承诺业绩。根据银禧科技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承诺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许黎明、高炳义应补偿银禧科技的金额分别为18946.22万元、15181.27万元,应分别返还分红款234.94万元、188.24万元。银禧科技于2019年4月28日向许黎明、高炳义等人出具了《关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通知》,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规定,许黎明、高炳义等人应在2019年5月15日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其业绩补偿股份划转至银禧科技回购专户并将需要补偿的现金补支付到银禧科技指定账户。
根据银禧科技披露的业绩补偿进展相关公告,许黎明、高炳义于2019年6月14日向银禧科技履行了股份补偿义务,于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陆续向银禧科技支付了应补偿的现金并返还了现金分红款。许黎明、高炳义未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直至2020年4月14日才履行完毕补偿义务。
深交所指出,许黎明、高炳义作为银禧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请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5月19日,深交所刚下发了对陈智勇、胡恩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根据披露信息,陈智勇、胡恩赐即为银禧科技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另外两名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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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禧科技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承诺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扣除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外,交易对手方应补偿金额为104566.67万元。其中,陈智勇、胡恩赐应补偿金额分别为17593.53万元、52845.64万元,且还需对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陈智勇、胡恩赐应分别返还分红款 224.95万元、690.06万元。
截至5月19日,陈智勇未履行上述补偿义务及返还分红款,胡恩赐已履行股份补偿并支付现金补偿8144.95万元,仍需向银禧科技支付现金补偿及返还分红款11453.44万元,且陈智勇、胡恩赐未就业绩补偿履行连带责任,违反了所作出的业绩补偿相关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决定对陈智勇、胡恩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公开资料显示,银禧科技(股票代码:300221)创立于1997年,是一家集高性能高分子新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银禧科技主要生产PP、ABS、PC、PC/ABS合金、PS、PA、PBT、PPS、PVC、PVC/ABS合金、TPE等,包括阻燃料、耐侯料、增强增韧料、塑料合金料和环保耐用料五大系列,被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汽车、IT电子、LED灯、电动工具、电线电缆、道路材料等领域。银禧及关联企业目前开成了改性塑料,LED灯具配件加工,精密金属加工,3D打印等新兴科技领域的产业布局。
wind数据显示,截至发稿,银禧科技涨2.53%,报5.27元。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