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早间,深交所向中南建设下发监管函,直指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深交所称,经查,中南建设2016年至2019年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所占权益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2019年12月6日,中南建设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所占权益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深交所指出,中南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第7.4.4条和第7.4.7条的规定。
中新经纬客户端查阅发现,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4.4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7.4.7规定: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深交所表示,希望中南建设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