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发生的信披违规行为,至今仍在给澄星股份(600078)带来负面影响,遭到投资者的索赔;因虚假信息披露,导致股民亏损,上峰水泥(000672)索赔案近日法院已经判决。
因九年前旧事遭处罚,澄星股份投资者可索赔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078,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在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2月14日晚间,公司才发布公告,称在2月12日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经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在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4年累计占用资金超35.85亿元。另外,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早在2017年8月,澄星股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就有投资者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当时证监会还没有作出正式处罚,现在已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澄星股份违规事实发生距今时间较长,许多股民遭受损失后不知道可以获得赔偿。北京市宝盈(南京)律师事务所雷律师表示,在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5年12月23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索赔。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投资者可以致电17512556768咨询并登记。
上峰水泥索赔案判决,法院明确索赔条件
近日,投资者诉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损失案件已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17年9月22日,《上海证券报》发表了题为《上峰水泥再融资冲关环保信披“瑕疵”浮现》的报道,对上峰建材的违法行为及诸暨市环保局将其生产副总等移送公安机关,而上峰水泥并未予以披露等事实进行了报道。
直到2018年5月11日,上峰水泥才发布公告称,其因环保信息披露问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18年5月28日及31日,上峰水泥分别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杭州中院判决书,在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2日之间买入且在2017年9月23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