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14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显示,经查明,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股份”,股票简称“*ST巴士”,002188.SZ)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累计虚增2017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万元。巴士科技纳入巴士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后,导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3月营业收入1329.92万元、净利润1072.20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268.8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月至6月营业收入3398.40万元、净利润2706.11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127.1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万元、净利润3493.88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33.45%。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对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并公告。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等9人;亦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签字监事均为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等5人。同时,巴士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等9人;签字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王献蜀、金一栋、蒋中瀚、吴旻、夏秋红等5人。林盼东时任巴士科技财务总监。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笫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巴士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巴士股份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献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周鑫、蒋中瀚、林盼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一栋、赵斌、吴旻、夏秋红,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王献蜀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江监管局对其公告送达,待送达生效后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
一、对巴士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周鑫、蒋中瀚、林盼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金一栋、吴旻、赵斌、夏秋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巴士股份系由浙江新嘉联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2006年11月8日,浙江新嘉联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订了《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书》。2006年11月22日,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登记注册成立,注册号为3300002000192,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上海天纪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0.3%。
2016年1月22日,公司中文名称由“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5日,新嘉联发布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公告称,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公司拟将名称由“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鉴于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业务构成发生重大变化,为使公司名称和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并充分体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契合未来的长远战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作上述变更。
2015年11月24日,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称,新嘉联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交易金额为16.85亿元;同时新嘉联拟向特定对象天纪投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3.44亿元,所募集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不足部分以自有资金支付。
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发布定期报告更正公告称,公司对前期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本次更正仅修订2017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业绩。公司下属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确认营业收入。2017年12月,受王献蜀失联无法正常履职影响,巴士科技诸多客户合作态度转向观望,预算内的重点项目无法实施,客户不配合提供与收入确认相关的相应资料。2018年1月底,巴士科技董事会决定对经营情况进行自查。通过自查,巴士科技业务部门提供给财务的部分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巴士科技经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营业收入实施红字冲减,并按冲减后的营业收入编制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年度报告。
同日,巴士股份发布了修正后的2017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
天眼查资料显示,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跨平台移动互联网公司,旗下拥有覆盖全国21个主流消费城市的全国性移动电视媒体平台、我拍移动视频社区、我玩移动生活社区。公司从2013年启动“互联网+”战略,全面从户外新媒体向移动互联网转型,致力通过移动电视媒体平台、我拍移动视频社区、我玩移动生活社区三个业务板块建立一个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公交场景下的移动生态圈。巴士科技为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
王献蜀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月24日任巴士股份总经理,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8月1日任公司董事。同时,王献蜀任巴士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周鑫2015年12月24日至今任巴士股份董事长兼公司董事。蒋中瀚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26日任巴士股份代理总经理,2018年1月26日至今任总经理,2015年12月24日至今任董事会秘书,2013年8月21日至2018年2月12日任财务总监,2014年5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公司董事。
林盼东2018年2月12日至今任巴士股份财务总监,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公司董事。金一栋2012年11月10日至2015年12月23日任巴士股份总经理,2015年12月24日至2019年7月1日任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11月10日至2019年7月1日任公司董事。同时,林盼东和金一栋任巴士科技公司董事。
吴旻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月26日任巴士股份副总经理兼公司非独立董事。赵斌2012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巴士股份董事,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12月23日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信勇2012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巴士股份独立董事。陈银华2012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巴士股份独立董事。金洪飞2012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巴士股份独立董事。
孙浩初2012年11月10日至2019年7月12日任巴士股份监事会主席兼监事。楼亦雄2014年5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巴士股份监事。庄严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巴士股份监事。钱纪林2006年11月9日至2019年7月12日任巴士股份监事。邓欢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0日任巴士股份监事。
《证券法》笫六十三条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2号
当事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股份”),住所:浙江省嘉善县,法定代表人周鑫。
周鑫,男,1978年12月出生,巴士股份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蒋中瀚,男,1977年9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林盼东,男,1977年4月出生,时任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金一栋,男,1967年10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海盐县。
吴旻,男,1978年11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赵斌,男,1981年1月出生,巴士股份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夏秋红,女,1968年9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陈信勇,男,1963年6月出生,巴士股份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陈银华,男,1963年2月出生,巴士股份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金洪飞,男,1970年8月出生,巴士股份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孙浩初,男,1953年5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楼亦雄,男,1967年8月出生,巴士股份监事,住址:安徽省安庆市。
庄严,男,1970年6月出生,巴士股份监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钱纪林,男,1957年10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职工监事,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邓欢,女,1980年10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职工监事,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巴士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吴旻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巴士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巴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累计虚增2017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纳入巴士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后,导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3月营业收入13,299,201.43元、净利润10,721,960.12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268.8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月至6月营业收入33,983,987.48元、净利润27,061,114.67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127.1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净利润34,938,845.85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33.45%。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对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并公告。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等9人;亦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签字监事均为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等5人。同时,巴士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等9人;签字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王献蜀、金一栋、蒋中瀚、吴旻、夏秋红等5人。林盼东时任巴士科技财务总监。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会议纪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笫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巴士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巴士股份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献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周鑫、蒋中瀚、林盼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一栋、赵斌、吴旻、夏秋红,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王献蜀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局对其公告送达,待送达生效后另案处理。
吴旻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一、其未负责财务工作和营销工作,除参加上市公司例行董事会外没有机会接触财务报表,因此巴士股份涉嫌虚增收入等行为,不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二、在我局认定的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法期间(2017年),其没有在巴士科技担任职务。告知书中认定其兼任巴士科技副总裁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综上,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经复核,我局认为:吴旻本人于2018年8月8日在接受调查询问工作经历时明确表述到“2008年至2018年4月份,在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即巴士科技),历任法务部总监、行政副总裁”。巴士股份2017年8月15日公告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中表述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没有发生变动,具体可参见2016年年报”,2017年4月26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现任董事任职情况中表述到“吴旻先生:.....。2008年2月至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现任副总裁。”因此,吴旻关于其涉案期间未在巴士科技任职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我局对吴旻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巴士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周鑫、蒋中瀚、林盼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金一栋、吴旻、赵斌、夏秋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4月7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