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8名股东定增2亿”,而且这8名股东中7人是董、监、高……面对监管质疑,宏达高科20日回复深交所称,7名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会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属于相关规定情形;此外,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具备认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实力。
公开资料显示,宏达高科前身为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85年。2007年8月在深交所挂牌交易上市,2010年8月实施并购重组,更名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经编面料和医疗器械为双主业,同时拥有贸易,染整加工等业务。
来源:宏达高科官网
为何将董监高认定为战略投资者?
3月17日,深交所向宏达高科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对此前披露的定增预案中涉及战略投资者认定的部分给予进一步说明,并表示高度关注。
回溯公告,3月5日,宏达高科披露定增方案,拟向沈国甫、毛志林、许建舟、顾伟锋、王凤娟、孙云浩、张建福以及周美玲共8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2658万股,锁定期均为18个月,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200.8万元,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深交所指出,除沈国甫是宏达高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其余7人都是董事、监事或高管。在预案中,宏达高科将他们都认定为战略投资者,并称通过引入优质内部人才作为战略投资者,建立公司发展的长效机制。
关注函发问,除沈国甫以外,其余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需要给出说明。而上述第七条正是再融资新规涉及战略投资者的部分,交易所其实就是对宏达高科发问:将董监高认定为战略投资者是不是合适?
而对此,宏达高科在回复函中表示,上述七名发行对象均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长期任职,并通过履行相应职责,参与公司的主要业务或部门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从研发、技术、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管理上等各个方面为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上述七名发行对象属于公司董事会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属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公告截图宏达高科称,截至目前,除王凤娟女士未持股外,毛志林、许建舟、顾伟锋、孙云浩、张建福、周美玲等其他六名发行对象均持有公司股份,且毛志林、许建舟、顾伟锋、孙云浩、张建福持股时间较长,显示出对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的信心。
钱从何来?有资金实力吗?
关注函中,深交所还要求宏达高科披露上述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是否具备认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实力。
对此,宏达高科回应,上述发行对象均在公司长期任职,且部分发行对象持有公司数量不等的股份。相关发行对象可以通过个人和家庭资金积累,以及其他自筹渠道解决本次认购的资金需求。公司充分了解了发行对象工资收入、家庭资金积累情况、家庭对外投资情况、信用记录、资金筹措能力等,认为发行对象具备认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实力。
另外,全体发行对象已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并确认其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具备认缴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实力:本人的认购资金来源为本人合法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主承销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主承销商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国甫已确认并承诺,其不会向其他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他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最后,针对认购对象是否与控股股东等存在股份代持等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宏达高科表示,本次认购主体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公告强调,本次认购主体中,沈国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余认购主体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宏达高科承诺,不会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在投行人士看来,如何认定定增方案中的战略投资者,目前业界尚未有明确共识,各家公司给出的认定理由也五花八门,有些公司甚至一句话认定了之,不加以解释。“交易所此次发函关注,或进一步推动市场关注该事项,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也将趋于明确。”
二级市场上,宏达高科股价20日高开高走,收涨1.52%,报9.33元/股,总市值6.49亿元。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