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浩云科技”,300448.SZ)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53号)显示,3月13日,浩云科技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湖南兆物信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区块链科技公司暨对外投资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浩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浩云”)决定与湖南兆物信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物信连”)合作,共同出资设立广州浩云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西藏浩云出资人民币18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兆物信连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0%。请浩云科技核实并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是否属于相关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事项,如是,请说明具体依据;如否,请说明披露的目的和动机,浩云科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并结合历史可比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情况,说明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否保持一致性原则。
2.本次合作投资方兆物信连成立于2019年,浩云科技在公告中称其是“国际领先的区块链底层技术服务商”。请结合兆物信连的销售规模、市场占有率、核心竞争力、关键技术指标及所处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公司认为兆物信连是“国际领先的区块链底层技术服务商”的原因及相关依据,信息披露是否审慎合理,是否误导投资者。
3.浩云科技在公告中披露:“合资公司现阶段的营业模式是结合西藏浩云在物联网等领域多年积累的行业经验、物联网技术、区块链技术以及兆物信连在区块链技术方面的技术储备,由双方基于各自技术优势共同打造“物联网+区块链”的全新解决方案。合资公司成立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向客户提供整体区块链解决方案,合资公司在2020年底前至少拿到一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请浩云科技:(1)补充说明西藏浩云在物联网等领域积累的区块链技术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目前在研发应用方面所处的阶段、与浩云科技主营业务的关联性、相关技术直接产生的收入金额、占浩云科技营业收入的比例等;(2)说明合资公司在尚未获得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的情况下,是否能开展相关业务,并充分提示如未及时获得相关备案对合资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
请浩云科技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浩云科技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8日,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于2011年9月27日由浩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公司名称由“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在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448)。
湖南兆物信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区块链技术服务、网络安全技术服务、大数据技术服务,目前拥有包括:(1)区块链底层技术平台:国产高性能区块链基础平台MT;(2)区块链行业解决方案:基于MT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基于MT的电子证据存证解决方案、基于MT的商品溯源管控解决方案、基于MT的动产不动产确权登记解决方案;(3)区块链产品和服务:铁证网-一站式电子证据存证保全平台,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网络StorNet、分布式存储硬件设备HashStor、区块链数据库InSQL、区块链链上生活应用OnChain等。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53号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湖南兆物信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区块链科技公司暨对外投资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浩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浩云”)决定与湖南兆物信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物信连”)合作,
共同出资设立广州浩云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西藏浩云出资人民币 18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兆物信连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0%。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是否属于相关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事项,如是,请说明具体依据;如否,请说明披露的目的和动机,你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并结合历史可比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情况,说明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否保持一致性原则。
2. 本次合作投资方兆物信连成立于2019年,你公司在公告中称其是“国际领先的区块链底层技术服务商”。请结合兆物信连的销售规模、市场占有率、核心竞争力、关键技术指标及所处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公司认为兆物信连是“国际领先的区块链底层技术服务商”的原因及相关依据,信息披露是否审慎合理,是否误导投资者。
3. 你公司在公告中披露:“合资公司现阶段的营业模式是结合西藏浩云在物联网等领域多年积累的行业经验、物联网技术、区块链技术以及兆物信连在区块链技术方面的技术储备,由双方基于各自技术优势共同打造“物联网+区块链”的全新解决方案。合资公司成立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向客户提供整体区块链解决方案,合资公司在2020年底前至少拿到一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请你公司:(1)补充说明西藏浩云在物联网等领域积累的区块链技术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目前在研发应用方面所处的阶段、与你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性、相关技术直接产生的收入金额、占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等;(2)说明合资公司在尚未获得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的情况下,是否能开展相关业务,并充分提示如未及时获得相关备案对合资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