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科技”,002326.SZ)于2020年2月3日至6日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产品及与吉利德公司业务合作的提问时,相关内容答复时间早于《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披露时间。永太科技董事会秘书张江山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永太科技及张江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证监局、张江山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江山:
2020年2月3日至6日期间,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你公司产品及与吉利德公司业务合作的提问时,相关内容答复时间早于《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披露时间。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江山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张江山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3月1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3月5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