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尤夫”,下称“尤夫股份”)晚间公告,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指出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问题,并对实控人颜静刚处以6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
《告知书》提到,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尤夫股份作为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最高授信合同、商业保理合同共5份,指定的收款账户均为颜静刚控制的公司的账户或颜静刚控制的银行账户,且资金均实际转入指定账户。
2018年1月2日,尤夫股份全资子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高性能)向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祈尊)中信银行账户转入3亿元资金。同日,该笔3亿元资金经上海祈尊中信银行账户划转至颜静刚控制的上海樘嵘贸易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再划转至与颜静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丁红的光大银行账户,前述资金划转操作均在15分钟内完成。2018年1月3日,尤夫股份按照颜静刚的安排以尤夫高性能的名义与上海祈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合同金额3亿元。上海祈尊否认与尤夫高性能存在贸易往来。截至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2018年6月25日,上海祈尊未交付货物。
上述行为构成颜静刚对尤夫股份的资金占用及尤夫股份与颜静刚的关联交易。上述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7年度新增金额为1.24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12%;2018年上半年新增金额为3.83亿元,占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1%。
尤夫股份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尤夫股份未将前述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金额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告知书》还提到,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尤夫股份子公司深圳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尤夫)对外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存单质押合同共2份,尤夫股份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航新能源)对外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存单质押合同共4份,前述担保金额合计7.30亿元。
2017年上半年,深圳尤夫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8份,担保金额合计10.80亿元。2017年下半年,深圳尤夫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1份,尤航新能源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2份,尤夫股份对外签订担保合同8份,前述担保金额合计15.40亿元。2017年全年,尤夫股份及其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金额合计26.20亿元,其中,向颜静刚及颜静刚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30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01%。
尤夫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发生重大关联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但其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2017年上半年,尤夫股份与颜静刚或颜静刚控制的其他公司等作为共同债务人与债权人丁丽华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金额0.80亿元;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陈倩磬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实际借款金额0.20亿元。2017年下半年,与债权人黄金波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0.20亿元。2018年上半年,与债权人丁红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金额1亿元;与共同债权人郑勇华、王闻涛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实际借款金额0.20亿元;与债权人周水荣签订借据,实际借款金额0.30亿元。
前述借款合同、借据均未约定各债权人按份承担债务。尤夫股份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和陈倩磬、债权人黄金波、债权人丁红之间的三份借款合同涉诉情况。但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债权人丁丽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和陈倩磬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共同债权人郑勇华和王闻涛、债权人周水荣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指出,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颜静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翁中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吕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赖建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宋国尧、杨建兴、崔皓丹、左德起、李跃平、孟祥功、高先超、王锋、袁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杨梅方、郑颖斌、张林、银奔、胡运丽、潘清华、陈永火、陈晓龙、李勇、陈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颜静刚作为尤夫股份实际控制人,在尤夫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重要的决策者,直接导致尤夫股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拟决定对颜静刚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