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披露的纪律处分显示,延安必康(002411.SZ)、永太科技(002326.SZ)、中恒电气(002364.SZ)、泰和科技(300801.SZ)、北玻股份(002613.SZ)、联创股份(300343.SZ)、银邦股份(300337.SZ)、天晟新材(300169.SZ)8家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遭到深圳证券交易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经查明,延安必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6日晚间,延安必康直通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肺纤维化治疗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并表示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是重要临床表现之一,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延安必康在《合作公告》中未明确说明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未对相关药物研制的时间过程、后续研发、审批程序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未客观地披露产品情况,且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直至深交所发函问询,延安必康才于2月11日补充披露上述信息。
延安必康董事长谷晓嘉、总经理香兴福、董事会秘书苏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延安必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延安必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延安必康董事长谷晓嘉、总经理香兴福、董事会秘书苏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查明,永太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3日,永太科技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公司有涉及生产武汉新冠肺炎相关的药物及中间体”。当日,永太科技股价涨停且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2月3日晚间,永太科技披露《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称,永太科技主营业务中,医药产品涉及生产抗感染类、抗病毒类药物及中间体。直至2月11日,永太科技才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2018年和2019年前三季度,永太科技产品中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药物及中间体的销售收入占比仅分别为4.29%和2.23%。
永太科技未在“互动易”平台及《异动公告》中客观、完整地回复及披露相关产品收入占比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信息,且未进行风险提示。
永太科技董事长王莺妹、总经理何人宝、董事会秘书张江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永太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永太科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永太科技董事长王莺妹、总经理何人宝、董事会秘书张江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查明,中恒电气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2月30日至今,中恒电气在互动易平台上五次针对投资者提出的是否与特斯拉开展业务合作问题予以肯定答复。2020年2月20日,中恒电气在互动易平台回复称与特斯拉就目的地业务开展合作。2月26日,中恒电气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其所称合作仅指在公司办公场所安装、布局特斯拉充电设施,该业务不对其经营产生影响,也未与特斯拉形成任何正式协议。中恒电气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准确、完整地介绍特斯拉目的地业务与其自身开展的充电桩业务的关系,未充分说明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相关表述存在严重误导。
中恒电气董事长朱国锭及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赵大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中恒电气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国锭,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赵大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查明,泰和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2日,泰和科技在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现在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中,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公司拟生产的过氧乙酸,亦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2月6日,泰和科技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泰和科技目前消毒剂类产品正常开工,主要产品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环境消毒工作。而根据泰和科技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函,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泰和科技次氯酸钠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0.03%、0.05%、3.57%,苯扎氯铵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17%、8.22%、6.72%,且苯扎氯铵主要用于水处理行业,少数客户用于公共卫生消毒领域,过氧乙酸投产后对泰和科技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泰和科技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客观、完整反映上述消毒剂类产品相关业务的实际状况。2月4日至6日,泰和科技股票收盘价格变动达到深交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泰和科技在按要求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也未披露消毒剂类产品收入占比以及对泰和科技业绩的具体影响,直至2月10日才在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
泰和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程终发、董事会秘书程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泰和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泰和科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泰和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程终发、董事会秘书程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查明,北玻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月9日至2月14日,北玻股份在 “互动易”对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关于光伏HIT薄膜电池产业链的技术研发”等提问的回复中表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具备制造符合HIT工艺的PVD镀膜设备能力”。2月25日,北玻股份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中披露,目前北玻股份尚不具备成熟商业化运作生产HIT工艺PVD镀膜设备的能力。
北玻股份在互动易中对投资者的回复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之间存在不一致,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北玻股份董事长高学明、总经理高理、董事会秘书雷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北玻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北玻股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北玻股份董事长高学明、总经理高理、董事会秘书雷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查明,联创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月28日,有投资者在“互动易”向联创股份提问:“听说公司有消毒液产品,是真的吗?针对肺炎疫情,公司有什么动作呢?”2月3日,联创股份回复称:“公司子公司生产次氯酸钠水溶液,该产品用于杀菌、消毒。2月2日,公司向湖北无偿赠送5吨次氯酸钠水溶液(以此为母液,加水即可以配制出约500吨消毒液),供给用于公共场所消毒,防控新型冠状病毒。1月28日开始,公司还分批向淄博市无偿赠送 20 余吨次氯酸钠水溶液(以此为母液,加水即可以配制出约2000多吨消毒液),用于公共场所、街道等处消毒,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当前防疫形势严峻,消毒液需求巨增,市场供不应求,公司将全力支持抗击疫情!”2月7日,联创股份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子公司华安新材的产品中有次氯酸钠水溶液(84消毒液母液,加一定比例的水即可配成消毒液),该产品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的消毒杀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公司已累计向湖北疫区及山东淄博市捐赠50余吨次氯酸钠水溶液,用户可配制约5000吨消毒液用于公共场所、街道、社区消毒。”2月10日,联创股份在深交所要求下披露《补充说明及更正公告》,称次氯酸钠溶液的产销量及收入占比较小,预计不会对联创股份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联创股份在互动易回复中未能客观、完整地反映次氯酸钠水溶液相关业务的实际状况,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也未充分、完整地披露次氯酸钠水溶液对联创股份业绩的影响情况。
联创股份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联席总裁王宪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联席总裁王宪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查明,银邦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12日至17日,银邦股份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属于特斯拉的二级供应商”“公司已经同上海特斯拉主要的热交换系统供应商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公司在所获得绝大多数新能源车项目中均占有主要份额”“公司较大的领先优势体现在公司在大部分新能源车项目中公司均为A点或独家供应商”“当前是华为等电子产品企业的间接供应商”。2月17日至19日,银邦股份股票收盘价格涨幅达到深交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动标准。2月20日,银邦股份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称,2019年银邦股份间接向特斯拉供货金额约3,000万元、直接或间接向华为销售金额为670.61万元,银邦股份新能源汽车材料和消费电子材料业务收入规模占比较小,对2019年业绩影响不大,在手项目分拆到未来每一年后对当年收入和利润影响较小。
银邦股份在互动易回复及2月19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就银邦股份与特斯拉、华为的合作情况、相关新能源汽车材料和消费电子材料产品业务收入占比以及对银邦股份业绩的具体影响进行披露,直至2月20日才在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补充披露。
银邦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生、董事会秘书张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银邦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银邦股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银邦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生、董事会秘书张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查明,天晟新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19日,天晟新材董事长吴海宙、总裁徐奕、董事会秘书许冬冬在投资者及媒体线上交流会上表示,天晟新材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有望应用于特斯拉M3,相关样品已经在试制阶段,如果一切顺利预计在今年6月份前后量产;为应对疫情,天晟新材全面支持生产呼吸机配件,此产品主要应用于武汉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武汉其他医院以及北京、上海、广州的疫情定点医院急需的氢氧雾化(呼吸)机;针对此次疫情,天晟新材注重与医疗器械企业加大合作,为国内以及国际知名的医疗器械与设备厂家的核磁共振&CT、氢氧雾化呼吸机、重症监护仪等提供核心零部件配套。
2月21日,天晟新材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有望应用于特斯拉M3,相关样品在试制阶段。由于新兴产业及大客户的开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天晟新材业绩影响尚不明确。
2月26日,天晟新材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公告》)。关于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业务,天晟新材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称“目前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的销售模式为间接供货,我公司提供给一级供应商,由一级供应商做成总成产品提供给特斯拉”“通过与客户的前期沟通,如通过相应测试和认证,公司将在6月前后根据客户需求完成相关准备”“目前暂未签署正式协议,暂无在手订单不会对我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关于呼吸机配件产品,天晟新材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称“目前已收到订单量合计5.8万套,销售额为150万元”“2020全年预计订单总量约30万套,年销售额预计1,000万元左右,不会对我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关于与相关医疗机构合作业务,天晟新材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称“除呼吸机配件外,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相关医疗机构的合作主要是为其提供相关配件”“上述相关合作的医疗产品配件2018年销售额为1,198万元,2019年销售额为1,026万元”。
天晟新材在投资者及媒体线上交流会中未客观、完整反映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呼吸机配件等业务的实际状况,于2月21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仍未准确、完整披露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提供呼吸机配件以及与相关医疗机构合作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直至2月26日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才予以披露。
天晟新材董事长吴海宙、总裁徐奕、董事会秘书许冬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天晟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天晟新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天晟新材董事长吴海宙、总裁徐奕、董事会秘书许冬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创新创业小镇E区;
谷晓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兴福,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熳,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6日晚间,延安必康直通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肺纤维化治疗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并表示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是重要临床表现之一,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延安必康在《合作公告》中未明确说明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未对相关药物研制的时间过程、后续研发、审批程序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未客观地披露产品情况,且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直至我所发函问询,延安必康才于2月11日补充披露上述信息。
延安必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
延安必康董事长谷晓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延安必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延安必康总经理香兴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延安必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延安必康董事会秘书苏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延安必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谷晓嘉、总经理香兴福、董事会秘书苏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关于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一号;
王莺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人宝,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江山,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3日,永太科技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公司有涉及生产武汉新冠肺炎相关的药物及中间体”。当日,永太科技股价涨停且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2月3日晚间,永太科技披露《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称,永太科技主营业务中,医药产品涉及生产抗感染类、抗病毒类药物及中间体。直至2月11日,永太科技才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2018年和2019年前三季度,永太科技产品中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药物及中间体的销售收入占比仅分别为4.29%和2.23%。
永太科技未在“互动易”平台及《异动公告》中客观、完整地回复及披露相关产品收入占比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信息,且未进行风险提示。
永太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永太科技董事长王莺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永太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永太科技总经理何人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太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永太科技董事会秘书张江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永太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莺妹、总经理何人宝、董事会秘书张江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
朱国锭,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大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2月30日至今,中恒电气在互动易平台上五次针对投资者提出的是否与特斯拉开展业务合作问题予以肯定答复。2020年2月20日,中恒电气在互动易平台回复称与特斯拉就目的地业务开展合作。2月26日,中恒电气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其所称合作仅指在公司办公场所安装、布局特斯拉充电设施,该业务不对其经营产生影响,也未与特斯拉形成任何正式协议。中恒电气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准确、完整地介绍特斯拉目的地业务与其自身开展的充电桩业务的关系,未充分说明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相关表述存在严重误导。
中恒电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中恒电气董事长朱国锭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中恒电气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中恒电气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赵大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中恒电气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国锭,总经理、
代董事会秘书赵大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关于对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东路1号;
程终发,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程霞,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2日,泰和科技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现在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中,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公司拟生产的过氧乙酸,亦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2月6日,泰和科技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泰和科技目前消毒剂类产品正常开工,主要产品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环境消毒工作。而根据泰和科技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函,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泰和科技次氯酸钠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0.03%、0.05%、3.57%,苯扎氯铵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17%、8.22%、6.72%,且苯扎氯铵主要用于水处理行业,少数客户用于公共卫生消毒领域,过氧乙酸投产后对泰和科技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泰和科技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客观、完整反映上述消毒剂类产品相关业务的实际状况。2月4日至6日,泰和科技股票收盘价格变动达到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泰和科技在按要求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也未披露消毒剂类产品收入占比以及对泰和科技业绩的具体影响,直至2月10日才在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
泰和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泰和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程终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泰和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泰和科技董事会秘书程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泰和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程终发、董事会秘书程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关于对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20号;
高学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理,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雷敏,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玻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月9日至2月14日,北玻股份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对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关于光伏HIT薄膜电池产业链的技术研发”等提问的回复中表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具备制造符合HIT工艺的PVD镀膜设备能力”。2月25日,北玻股份在回复本所关注函的公告中披露,目前北玻股份尚不具备成熟商业化运作生产HIT工艺PVD镀膜设备的能力。
北玻股份在互动易中对投资者的回复与对本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之间存在不一致,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北玻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北玻股份董事长高学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北玻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北玻股份总经理高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北玻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北玻股份董事会秘书雷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北玻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学明、总经理高理、董事会秘书雷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淄博市张店区东部化工区昌国东路219号;
李洪国,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
齐海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王宪东,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
经查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月28日,有投资者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向联创股份提问:“听说公司有消毒液产品,是真的吗?针对肺炎疫情,公司有什么动作呢?”2月3日,联创股份回复称:“公司子公司生产次氯酸钠水溶液,该产品用于杀菌、消毒。2月2日,公司向湖北无偿赠送5吨次氯酸钠水溶液(以此为母液,加水即可以配制出约500吨消毒液),供给用于公共场所消毒,防控新型冠状病毒。1月28日开始,公司还分批向淄博市无偿赠送20余吨次氯酸钠水溶液(以此为母液,加水即可以配制出约2000多吨消毒液),用于公共场所、街道等处消毒,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当前防疫形势严峻,消毒液需求巨增,市场供不应求,公司将全力支持抗击疫情!”2月7日,联创股份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子公司华安新材的产品中有次氯酸钠水溶液(84消毒液母液,加一定比例的水即可配成消毒液),该产品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的消毒杀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公司已累计向湖北疫区及山东淄博市捐赠50余吨次氯酸钠水溶液,用户可配制约5000吨消毒液用于公共场所、街道、社区消毒。”2月10日,联创股份在本所要求下披露《补充说明及更正公告》,称次氯酸钠溶液的产销量及收入占比较小,预计不会对联创股份业绩产生重要影响。联创股份在互动易回复中未能客观、完整地反映次氯酸钠水溶液相关业务的实际状况,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也未充分、完整地披露次氯酸钠水溶液对联创股份业绩的影响情况。
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联创股份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李洪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联创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联创股份时任总裁齐海莹、联席总裁王宪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联创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联席总裁王宪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关于对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
沈健生,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稷,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12日至17日,银邦股份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属于特斯拉的二级供应商”“公司已经同上海特斯拉主要的热交换系统供应商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公司在所获得绝大多数新能源车项目中均占有主要份额”“公司较大的领先优势体现在公司在大部分新能源车项目中公司均为A点或独家供应商”“当前是华为等电子产品企业的间接供应商”。2月17日至19日,银邦股份股票收盘价格涨幅达到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动标准。2月20日,银邦股份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称,2019年银邦股份间接向特斯拉供货金额约3,000万元、直接或间接向华为销售金额为670.61万元,银邦股份新能源汽车材料和消费电子材料业务收入规模占比较小,对2019年业绩影响不大,在手项目分拆到未来每一年后对当年收入和利润影响较小。银邦股份在互动易回复及2月19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就银邦股份与特斯拉、华为的合作情况、相关新能源汽车材料和消费电子材料产品业务收入占比以及对银邦股份业绩的具体影响进行披露,直至2月20日才在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补充披露。
银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银邦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银邦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银邦股份董事会秘书张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银邦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生、董事会秘书张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508号;
吴海宙,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奕,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许冬冬,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19日,天晟新材董事长吴海宙、总裁徐奕、董事会秘书许冬冬在投资者及媒体线上交流会上表示,天晟新材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有望应用于特斯拉M3,相关样品已经在试制阶段,如果一切顺利预计在今年6月份前后量产;为应对疫情,天晟新材全面支持生产呼吸机配件,此产品主要应用于武汉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武汉其他医院以及北京、上海、广州的疫情定点医院急需的氢氧雾化(呼吸)机;针对此次疫情,天晟新材注重与医疗器械企业加大合作,为国内以及国际知名的医疗器械与设备厂家的核磁共振&CT、氢氧雾化呼吸机、重症监护仪等提供核心零部件配套。
2月21日,天晟新材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有望应用于特斯拉M3,相关样品在试制阶段。由于新兴产业及大客户的开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天晟新材业绩影响尚不明确。
2月26日,天晟新材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公告》)。关于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业务,天晟新材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称“目前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的销售模式为间接供货,我公司提供给一级供应商,由一级供应商做成总成产品提供给特斯拉”“通过与客户的前期沟通,如通过相应测试和认证,公司将在6月前后根据客户需求完成相关准备”“目前暂未签署正式协议,暂无在手订单不会对我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关于呼吸机配件产品,天晟新材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称“目前已收到订单量合计5.8万套,销售额为150万元”“2020全年预计订单总量约30万套,年销售额预计1,000万元左右,不会对我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关于与相关医疗机构合作业务,天晟新材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称“除呼吸机配件外,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相关医疗机构的合作主要是为其提供相关配件”“上述相关合作的医疗产品配件2018年销售额为1,198万元,2019年销售额为1,026万元”。
天晟新材在投资者及媒体线上交流会中未客观、完整反映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呼吸机配件等业务的实际状况,于2月21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仍未准确、完整披露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提供呼吸机配件以及与相关医疗机构合作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直至2月26日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才予以披露。
天晟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天晟新材董事长吴海宙、总裁徐奕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天晟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晟新材董事会秘书许冬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天晟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海宙、总裁徐奕、董事会秘书许冬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3月8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