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来自大洋彼岸的“特斯拉效应”,引发新能源汽车和锂电池相关的“特斯拉概念股”全线启动。连拉11个涨停板的“特斯拉概念股”秀强股份(300160,股吧),近日被深交所问询,要求回复“是否是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产品的国内唯一供应、是否是一级供应商、公司特斯拉充电桩业务销售的具体情况、以及特斯拉太阳能(000591,股吧)屋顶项目进展情况”等等。
一些与特斯拉业务有关的上市公司也频繁与投资者互动,中恒电气(002364,股吧)就是其中之一。2020 年 2 月 20 日,中恒电气在互动易平台回复称,中恒电气与特斯拉就目的地业务开展合作,特斯拉可以来中恒大厦充电,另外中恒电气紧抓行业发展态势,正积极开拓充电桩市场,保持充电桩业务快速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2月6日中恒电气公告称实控人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拟于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分别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2%和1.66%。
深交所注意到这一情况,2月20日晚间,收到交易所下发的关注函,要求说明公司与特斯拉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互动易平台披露与特斯拉合作进行公司股价炒作并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形。
深交所要求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1、请详细说明你公司与特斯拉的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签署情况、合作开始时间、已有合作模式、你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
2、请详细说明“目的地业务”的具体含义,“特斯拉可以来中恒大厦充电”是否仅指你公司办公所在地布局特斯拉充电设施;请进一步说明相关充电设施的运营主体,你公司在该项业务中的具体盈利模式。
3、请提供与特斯拉合作至今的业务明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相应业务的营业收入金额、占同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并结合在手订单和合同签订情况说明相关业务对你公司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4、请说明你公司充电桩业务发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桩业务的具体类别、业务范围、开展形式,近一年及一期充电桩业务的收入情况及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5、请结合上述问题,进一步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以互动易回复替代临时公告的情形,是否存在选择性披露情形,前期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6、请结合你公司近三个月的股价走势,补充披露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你公司董监高和持股 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互动易平台披露与特斯拉合作进行公司股价炒作并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形,同时以列表形式逐笔披露截至回函日上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
朱国锭、包晓茹曾被出具警示函
值得一提的是,中恒电气实控人朱国锭夫妇此前刚因违规减持被处罚,2019年11月22日浙江证监局对实控人夫妇出具了警示函,并将他们的违规行为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查,中恒电气于2010年3月5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9.81%股份;2013年5月28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6,000,0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2.58%股份;2014年12月30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3,000,0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8.9%股份;2019年6月24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4.3%股份;2019年6月25日,包晓茹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3.3%股份。
二人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持有中恒电气股份每减少5%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9年6月25日通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你们作为实际减持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今年1月31日,中恒电气披露2019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公司2019年盈利7662.42万元—9194.9万元,而此前公司在三季报中预测2019年公司净利润变动区间为1.15亿元至1.38亿元。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