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5号)显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300324.SZ)2018年年度报告中,对当年收购北京联合信标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标”)100%股权交易事项未按照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处理,会计处理存在错误。同时,联合信标与公司成本费用核算上混淆不清,不能与其收入准确对应,该问题亦导致2018年公司收购联合信标股权事项中,对其股权评估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公允性、准确性支持证据不足,联合信标2018年对公司的业绩承诺无法准确测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旋极信息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旋极信息对前述2018年收购联合信标100%股权事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对联合信标财务核算进行重新梳理,确保其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真实、有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25号
关于对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对当年收购北京联合信标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标)100%股权交易事项未按照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处理,会计处理存在错误。同时,联合信标与公司成本费用核算上混淆不清,不能与其收入准确对应,该问题亦导致2018年公司收购联合信标股权事项中,对其股权评估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公允性、准确性支持证据不足,联合信标2018年对公司的业绩承诺无法准确测算。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对前述2018年收购联合信标100%股权事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对联合信标财务核算进行重新梳理,确保其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真实、有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2月4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