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0号)显示,经查,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赛科技”,002544.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一是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杰赛科技对相关新开发客户未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二是资金活动管控不到位。杰赛科技曾发生在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导致公司发生资金损失的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等规定。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杰赛科技对深圳市八羽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羽韵”)的2734.04万元应收账款处于逾期状态。此前,八羽韵曾于2017年向公司背书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曾两批次向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均无法兑付。杰赛科技对该笔应收账款仅按照账龄计提10%坏账准备,而未根据应收账款预计可回收金额合理估计坏账情况,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问题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原普作为杰赛科技时任董事长,朱海江作为公司时任总裁,叶桂梁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杰赛科技及三名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杰赛科技成立于1994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5.71亿元,于2011年1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当事人朱海江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12月13日,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2亿股,持股比例35.38%。
当事人原普自2018年8月8日至今任杰赛科技第5届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7月11日;朱海江自2018年7月12日至今任董事,任期至2021年7月11日,自2018年8月8日至今任总裁;叶桂梁自2009年4月30日至今任财务总监,自2017年12月5日至今任董事会秘书。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灵活运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信用销售、代销和广告宣传等多种策略和营销方式,促进销售目标实现,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企业应当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关注重要客户资信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企业对于境外客户和新开发客户,应当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资金的会计系统控制,严格规范资金的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
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资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
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履行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
企业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明确付款审核人的责任和权力,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付款。
企业在付款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采购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现虚假发票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处理。
企业应当重视采购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拒绝付款,避免出现资金损失和信用受损。
企业应当合理选择付款方式,并严格遵循合同规定,防范付款方式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四十一条规定: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 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 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 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 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 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 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 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 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 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20号
关于对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普、朱海江、叶桂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普、朱海江、叶桂梁:
经查,我局发现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赛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一是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杰赛科技对相关新开发客户未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二是资金活动管控不到位。杰赛科技曾发生在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导致公司发生资金损失的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等规定。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杰赛科技对深圳市八羽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羽韵)的2734.04万元应收账款处于逾期状态。此前,八羽韵曾于2017年向公司背书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曾两批次向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均无法兑付。杰赛科技对该笔应收账款仅按照账龄计提10%坏账准备,而未根据应收账款预计可回收金额合理估计坏账情况,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问题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原普作为杰赛科技时任董事长,朱海江作为公司时任总裁,叶桂梁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2月12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