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海达(300177.SZ)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廖定海及其一致行动人廖文因未及时报告并披露股份变动情况收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经查,中海达控股股东廖定海及其一致行动人廖文在2012年10月20日至2020年2月6日期间,持股比例由40.58%变动至32.48%,持股比例变动达到8.1%,其中被动稀释比例为4.22%。二人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中海达股份,直至2020年2月11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二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4—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廖定海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号)
廖定海、廖文:
你们作为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达”)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12年10月20日至2020年2月6日期间,持股比例由40.58%变动至32.48%,持股比例变动达到8.1%,其中被动稀释比例为4.22%。你们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中海达股份,直至2020年2月11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郑重提醒你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17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