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昨日公布的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9号)显示,经查,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合科技”,300457.SZ)时任董事于建忠于2020年1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赢合科技股份3.75万股,金额为126.56万元,且未在减持赢合科技股份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当事人于建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予以于建忠监管关注。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赢合科技成立于2006年6月26日,注册资本3.76亿元,于2015年5月14日在深交所挂牌,王维东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12月17日,王维东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931.94万股,持股比例26.41%。当事人于建忠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20年1月14日任赢合科技董事。
于建忠1975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职于SAE,ATL,NVT,2015年至2017年7月担任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营销业务及客户拓展;2017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裁;2018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CEO;2018年11月份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另担任子公司深圳市慧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1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于建忠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9号
于建忠:
你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合科技”)时任董事,于2020年1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赢合科技股份3.75万股,金额为126.56万元,你未在减持赢合科技股份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2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