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对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爱康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2018年10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10月24日召开2018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份预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5,000万元,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临时会议对回购公司股份预案进行调整,其中回购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不高于30,000万元。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19年11月4日召开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回购公司股份。
截至2019年10月24日,本次回购期限届满,公司尚未回购任何股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回购预案存在严重差异,且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终止回购方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