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显示,经查,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防务”,002413.SZ)存在商誉减值测试工作不审慎、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性存在缺陷的问题。
雷科防务2018年年度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3中,“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数据披露存在差错,披露数据合计为20.54亿元,较准确数据少计2.95亿元。2018年审计报告披露数据存在同样问题。雷科防务于2019年6月发现上述商誉减值测试工作相关问题,未能及时进行更正。
雷科防务上述行为,造成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及时性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雷科防务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雷科防务成立于2002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10.81亿元,于2010年5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戴斌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873.54万股,持股比例9.13%。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华融致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1%,该公司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02799.HK)全资子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1号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双随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测试工作不审慎
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3中,“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数据披露存在差错,披露数据合计为20.54亿元,较准确数据少计2.95亿元。2018年审计报告披露数据存在同样问题。
二、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性存在缺陷
你公司于2019年6月发现上述商誉减值测试工作相关问题,未能及时进行更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及时性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整改,避免复核工作流于形式,依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月3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