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披露了关于对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胡彪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6号)。胡彪作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芯科技”,300101.SZ)监事,未在减持振芯科技股份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截止2019年12月15日,胡彪持有振芯科技股票69.20万股,占振芯科技总股本的0.12%。2019年12月16日,胡彪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际减持振芯科技股份17.30万股,占振芯科技总股本的0.03%,减持金额约为157万元。胡彪于2019年12月16日晚间通过振芯科技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胡彪未在减持振芯科技股份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胡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请胡彪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胡彪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6号)
胡彪:
你作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芯科技”)监事,截止2019年12月15日持有振芯科技股票69.20万股,占振芯科技总股本的0.12%。2019年12月16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际减持振芯科技股份17.30万股,占振芯科技总股本的0.03%,减持金额约为157万元。你于2019年12月16日晚间通过振芯科技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你未在减持振芯科技股份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监事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