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18号 )显示,经现场检查,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002584.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会计政策披露不准确。西陇科学2018年年报披露公司劳务收入确认方法为完工百分比法,但控股子公司山东艾克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的劳务收入实际在客户验收通过后确认,即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非经营性损益披露不充分。西陇科学于2018年开展生产技术改造,将以前年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硝酸银母液及废渣等物料进行回收银粉利用,合计节约产品成本约2705万元。硝酸银成本下降系偶发事项,以后生产过程不会持续出现,但公司未将该部分损益作为非经营性损益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第三条等规定。
三、跨期确认收入。西陇科学全资子公司西陇化工(香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石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通过船运公司发出化学试剂等商品。根据相关购销合同约定,货物越过船舷即主要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但西陇科学以客户收货时间而非装船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导致营业收入跨期入账,2018年多计收入1340.13万美元、多计利润36.12万美元,2017年少计收入1340.13万美元、少计利润36.12万美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等规定。
黄伟鹏、黄少群分别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时任总裁,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韦映吟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蔡博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西陇科学及四名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西陇科学成立于2001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5.85亿元,于2011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黄伟鹏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黄伟波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320.43万股,持股比例14.22%,黄少群为第二大股东,持股7450万股,持股比例12.73%,黄伟鹏为第三大股东,持股6860.30万股,持股比例11.72%。
山东艾克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6日,注册资本1231.15万人民币,张国宁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当事人黄少群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西陇科学,持股比例73.78%。
当事人黄伟鹏自2008年12月2日至2013年8月21日任西陇科学副董事长,自2013年8月21日至今任3届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1月24日;黄少群自2008年12月2日至今任董事,任期至2021年1月24日,自2013年8月21日至今任总裁。
2019年12月4日,广西证监局就黄真盛、丁健华、陈华瑜内幕交易西陇科学股票一案对三名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50万元,其中时任西陇科学执行总裁黄真盛为泄密人并提供内幕交易资金,陈华瑜与黄真盛为朋友关系,其子陈某麒为黄真盛下属,丁健华与黄真盛为上下级关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第三条规定: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18号
关于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黄伟鹏、黄少群、韦映吟、蔡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黄伟鹏、黄少群、韦映吟、蔡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近期我局派出检查组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会计政策披露不准确
西陇科学2018年年报披露公司劳务收入确认方法为完工百分比法,但控股子公司山东艾克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的劳务收入实际在客户验收通过后确认,即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非经营性损益披露不充分
西陇科学于2018年开展生产技术改造,将以前年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硝酸银母液及废渣等物料进行回收银粉利用,合计节约产品成本约2705万元。硝酸银成本下降系偶发事项,以后生产过程不会持续出现,但公司未将该部分损益作为非经营性损益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第三条等规定。
三、跨期确认收入
西陇科学全资子公司西陇化工(香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石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通过船运公司发出化学试剂等商品。根据相关购销合同约定,货物越过船舷即主要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但西陇科学以客户收货时间而非装船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导致营业收入跨期入账,2018年多计收入1340.13万美元、多计利润36.12万美元,2017年少计收入1340.13万美元、少计利润36.12万美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等规定。
黄伟鹏、黄少群分别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时任总裁,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韦映吟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蔡博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