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24号)显示,经查明,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600615.SH)存在以下问题:
丰华股份于2018年3月21日、3月27日披露《关于赎回银行理财产品并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称,公司分别购买厦门信托-丰华1号投资单一资金信托2.8亿元和2亿元(合计4.8亿元),受托人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信托产品收益的公告》称,第一笔信托资金已到期并收到相关收益。3月22 日,公司披露《关于未能按期收回信托本金的公告》称,确认公司无法收到上述两期信托本金合计4.8亿元,原因为信托对应的非公开债务融资凭证发行方重庆新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兆投资”)出现流动性困难。
根据丰华股份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审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说明,新兆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控股”)间接控制的企业,资金最终提供给隆鑫控股使用。经查明,丰华股份及控股股东隆鑫控股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建华控制,丰华股份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通过认购信托资产、无法按期收回本金的形式使资金最终被控股股东隆鑫控股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018年度,丰华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4.80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1.13%。截至2018年12月31日,借款本金扣除部分收回款项后,丰华股份期末资金占用余额为4.64亿元,占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8.42%。公司股票因此于2019年4月2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丰华股份控股股东隆鑫控股原于2019年3月26日书面承诺,将在3个月内归还占用资金及相关使用费,但公司未在2019年6月23日前收到上述占用资金及使用费。2019年9月12日,丰华股份收到控股股东隆鑫控股归还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4.8亿元及相应利息,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公司股票于2019年9月30日被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丰华股份与控股股东隆鑫控股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同时,因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
丰华股份与控股股东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第2.2.2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涂建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1条、第1.4条、第2.2条等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涂建敏同时作为公司及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时任公司董事段晓华作为公司购买上述信托产品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可能发生的资金占用风险未能尽到应有的关注,未能确保公司及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对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曹际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张望宁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丰华股份及其控股股东隆鑫控股、实际控制人涂建华、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涂建敏、时任董事段晓华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曹际东、时任财务总监张望宁予以通报批评。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丰华股份成立于1992年6月6日,注册资本1.88亿元,于1992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当事人涂建敏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隆鑫控股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290.12万股,持股比例33.45%。隆鑫控股成立于2003年1月22日,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涂建敏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一大股东为隆鑫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8%,当事人涂建华为隆鑫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98%,涂建敏、涂建容各持1%比例股份。
涂建敏自2015年1月20日至今任丰华股份3届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7月23日,自2014年12月29日至今任总经理;段晓华自2012年10月11日至2019年7月23日任董事;曹际东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任董事。据和讯网报道,涂建华、涂建敏、涂建容三人为兄妹关系。
丰华股份2018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赎回银行理财产品并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显示,公司购买的中国工商银行“日升月恒”收益递增型法人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经办理赎回手续后,本息于2018年3月19日到账,其中本金2.8亿元,收益384.79万元;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厦门信托-丰华1号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8亿元整,信托资金分笔存入,首笔资金2.8亿元;同月27日发布《关于赎回银行理财产品并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首次购买了2.8亿元;2018年3月23日,公司向信托受托人足额支付第二笔信托购买款2亿元,本次购买后,本合同下的信托资金金额已完成人民币 4.8亿元的设定总规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2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
(一) 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 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用、支配、处分上市公司的资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1条规定: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24 号
关于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建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丰华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615;
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涂建华,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涂建敏,时任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段晓华,时任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曹际东,时任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张望宁,时任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3月27日披露《关于赎回银行理财产品并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称,公司分别购买厦门信托-丰华1号投资单一资金信托2.8亿元和2亿元(合计4.8亿元),受托人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信托产品收益的公告》称,第一笔信托资金已到期并收到相关收益。3月22 日,公司披露《关于未能按期收回信托本金的公告》称,确认公司无法收到上述两期信托本金合计4.8亿元,原因为信托对应的非公开债务融资凭证发行方重庆新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兆投资)出现流动性困难。
根据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年审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说明,新兆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控股)间接控制的企业,资金最终提供给隆鑫控股使用。经查明,公司及控股股东隆鑫控股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建华控制,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通过认购信托资产、无法按期收回本金的形式使资金最终被控股股东隆鑫控股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018年度,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4.80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1.13%。截至2018年12月31日,借款本金扣除部分收回款项后,公司期末资金占用余额为4.64亿元,占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8.42%。公司股票因此于2019年4月2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原于2019年3月26日书面承诺,将在3个月内归还占用资金及相关使用费,但公司未在2019年6月23日前收到上述占用资金及使用费。2019年9月1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隆鑫控股归还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4.8亿元及相应利息,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公司股票于2019年9月30日被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与控股股东隆鑫控股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同时,因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公司与控股股东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第2.2.2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涂建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独立性。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1条、第1.4条、第2.2条等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涂建敏同时作为公司及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时任公司董事段晓华作为公司购买上述信托产品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可能发生的资金占用风险未能尽到应有的关注,未能确保公司及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对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曹际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张望宁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曹际东同时提出听证申请。
公司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相关款项无法收回后,已及时通报监管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已制定措施予以整改,并督促控股股东解决上述问题。申请待上述问题解决后再给予处分。
控股股东隆鑫控股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因资金困境出现上述违规;二是已采取措施解决并取得实质性进展,要求重新考虑纪律处分。
实际控制人涂建华、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涂建敏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资金占用事项由控股股东实施,其并不知情;二是已积极督促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要求重新考虑纪律处分事项。
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曹际东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未参与信托合同的投资决策,仅按照公司指示对合同盖章进行审批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在其任期内,公司均能按照信托合同条款正常收悉,无从知晓后续本金偿付的问题;三是信托业务为控股股东联系后予以签订,本着对控股股东的充分信任未加以额外的注意。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应当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范,不得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及控股股东提出的资金困境原因说明其规范运作意识不强,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理由。
二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建华、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涂建敏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资金占用方控股股东隆鑫控股由涂建华实际控制,涂建华称对巨额违规资金占用不知情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涂建敏作为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公司日常经营合法合规,保证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规范有效,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卸其应尽职责。
三是对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曹际东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考虑到其在公司及控股股东违规行为中承担次要责任,对公司信托投资及资金流转予以关注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分。
此外,考虑到控股股东已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4.8亿元及相应利息,采取措施对违规行为予以补救,可酌情考虑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从轻处分。同时,控股股东隆鑫控股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侵占公司利益,公司及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经办的董事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曹际东与财务总监张望宁承担次要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分。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建华、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涂建敏、时任董事段晓华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曹际东、时任财务总监张望宁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