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甘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003号”显示,时任惠州市秋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谷实业)董事长辜典虹因内幕交易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读者传媒,证券代码:603999)股票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4.21万元,并处以罚款12.64万元。
甘肃证监局认为,惠州市读者文化公园项目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所述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8月24日形成,于2018年10月26日开市前公开。辜典虹时任秋谷实业董事长,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上述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8月24日。
实际上,秋谷实业为涉案合作协议签署方之一。
2018年8月24日,读者传媒董事长马某东一行在惠州市进行座谈,就惠州市读者文化公园项目建设及后续推进有关事宜继续洽谈,基本确定该项目合作意向,辜典虹参加了上述洽谈;当日马某东一行就该事项与惠州市政府进行了沟通。
2018年9月10日至14日,读者传媒董事会秘书杨某峰带队,与辜典虹及相关人员就惠州市读者文化公园项目进行详细洽谈,明确各方合作的具体事宜。
2018年10月26日,读者传媒发布《关于签署惠州市读者文化公园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7)。该公告称惠州市读者文化公园项目将以“读者”IP为核心,以“读者”文化为主题,并授权惠州市读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偿使用“读者”字号、商标及商誉,读者传媒与其他三方合作开发位于惠州市的项目地块,根据协议约定,读者传媒可获得特许权使用费及相关房产,该协议有助于读者传媒进一步增强“读者”品牌运营能力,对公司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辜典虹使用本人账户于2018年9月14日,买入“读者传媒”18.44万股,成交价格5.39元,成交金额99.39万元;于内幕信息公开后2018年11月1日、11月2日、12月5日分3笔卖出,盈利4.21万元。
甘肃证监局认为,辜典虹作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读者传媒”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之违法行为。
12月12日,甘肃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辜典虹违法所得4.21万元,并处以罚款12.64万元。
天眼查显示,惠州市秋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辜典虹持有56%股份。辜典虹旗下共有13家公司。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辜典虹)
当事人:辜典虹,男,1973年1月出生,时任惠州市秋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谷实业,为涉案合作协议签署方之一)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辜典虹内幕交易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读者传媒)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8月6日至9日,读者传媒董事会秘书杨某峰带队,赴惠州市实地调研、核查,对惠州市读者文化公园项目前期情况、地块情况、惠州市读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初步了解。
2018年8月24日,读者传媒董事长马某东一行在惠州市进行座谈,就惠州市读者文化公园项目建设及后续推进有关事宜继续洽谈,基本确定该项目合作意向,辜典虹参加了上述洽谈;当日马某东一行就该事项与惠州市政府进行了沟通。
2018年9月10日至14日,杨某峰带队,与辜典虹及相关人员就惠州市读者文化公园项目进行详细洽谈,明确各方合作的具体事宜。
2018年10月26日,读者传媒发布《关于签署惠州市读者文化公园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7)。该公告称惠州市读者文化公园项目将以“读者”IP为核心,以“读者”文化为主题,并授权惠州市读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偿使用“读者”字号、商标及商誉,读者传媒与其他三方合作开发位于惠州市的项目地块,根据协议约定,读者传媒可获得特许权使用费及相关房产,该协议有助于读者传媒进一步增强“读者”品牌运营能力,对公司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局认为,上述惠州市读者文化公园项目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所述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8月24日形成,于2018年10月26日开市前公开。辜典虹时任秋谷实业董事长,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上述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8月24日。
二、辜典虹使用本人账户交易“读者传媒”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辜典虹使用本人账户于2018年9月14日,买入“读者传媒”184,400股,成交价格5.39元,成交金额993,916元;于内幕信息公开后2018年11月1日、11月2日、12月5日分3笔卖出,盈利42,128元。
上述事实,有读者传媒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相关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辜典虹作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读者传媒”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之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辜典虹违法所得42,128元,并处以罚款126,384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19年12月12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