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深外管检[2019]90号)显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违反外汇登记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深圳市分局对华侨城集团警告、罚款3万元。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华侨城集团为华侨城A(000069.SZ)的大股东,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华侨城集团的持股数量为38.56亿股,持股比例为47.0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