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股份”,300392.SZ)2017年年报第五大客户信息披露不准确,2019年一季报资产负债表中1.46亿元“应收账款”应重分类到“其他应收款”科目,2019年半年报现金流量表中0.20亿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应重分类到“投资支付的现金”科目。
腾信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对腾信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截至三季度末,腾信股份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分别为:徐炜持股比例为32.37%,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5%,特思尔大宇宙(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5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17年年报第五大客户信息披露不准确,2019年一季报资产负债表中1.46亿元“应收账款”应重分类到“其他应收款”科目,2019年半年报现金流量表中0.20亿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应重分类到“投资支付的现金”科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问题的更正情况,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公司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