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韩胜利、陈同刚、张文菊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300182.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北京捷成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与捷成股份的资金往来过程中,于2018年7月至8月,10月至11月间,构成了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03亿元,2018年度累计发生资金占用3.92亿元,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捷成股份及徐子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韩胜利、陈同刚、张文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拟对上述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捷成股份2018年年报显示,徐子泉为捷成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韩胜利为捷成股份董事。陈同刚为为捷成股份董事、总经理。张文菊为捷成股份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截至三季度末,捷成股份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分别为:徐子泉持股比例为25.2%,珠海节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节睿”)持股比例为6.37%。
值得关注的是,捷成股份二股东珠海节睿近日减持捷成股份套现1.2亿,因信批违法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据监管函显示,2019年12月3日,珠海节睿通过捷成股份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珠海节睿于2019年12月2日及12月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捷成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3800万股,占捷成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8%,持股比例从6.37%下降至4.89%。
监管函指出,珠海节睿在持有捷成股份比例达到5%时,没有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卖出捷成股份股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韩胜利、陈同刚、张文菊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韩胜利、陈同刚、张文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北京捷成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与公司的资金往来过程中,于2018年7月至8月,10月至11月间,构成了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03亿元,2018年度累计发生资金占用3.92亿元,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捷成股份及徐子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韩胜利、陈同刚、张文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拟对上述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