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600718.SH)昨日公告披露的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21号显示,上交所对东软集团时任高级副总裁盖龙佳予以通报批评。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截至2019年3月28日,东软集团时任高级副总裁盖龙佳持有公司27,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2%。2019年3月29日,盖龙佳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东软集团股票27,650股,占总股本的0.0022%,成交均价为14.24元/股。本次减持后盖龙佳不再持有东软集团股票。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盖龙佳上述清仓减持套现39.37万元。
决定书指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盖龙佳卖出所持东软集团全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
经核实,东软集团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盖龙佳于2019年3月29日卖出股票的行为发生在东软集团年度报告披露前30天内,还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另外,盖龙佳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9年5月21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决定书表示,东软集团时任高级副总裁盖龙佳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东软集团时任高级副总裁盖龙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决定书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以下为纪律处分决定书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21号
关于对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盖龙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盖龙佳,时任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经查明,截至2019年3月28日,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集团或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盖龙佳持有公司27,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2%。2019年3月29日,盖龙佳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27,650股,占总股本的0.0022%,成交均价为14.24元/股。本次减持后盖龙佳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盖龙佳卖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经核实,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盖龙佳于2019年3月29日卖出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30天内,还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另外,盖龙佳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9年5月21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盖龙佳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盖龙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