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6号)显示,当事人张秀宽在担任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000998.SZ)董事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7年11月17日至21日期间,张秀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连续卖出所持公司股票合计200万股,成交金额5505.49万元。11月21日,张秀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隆平高科股票5万股,成交金额139.70万元。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2019年10月17日,张秀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所持公司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124.75万元,上述行为发生在隆平高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的规定。
鉴于张秀宽减持公司股份时屡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为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张秀宽提高学法知法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现要求张秀宽在收到本决定后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湖南上市公司协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明报送湖南证监局。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9年,由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发起,200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立之初,公司注册资本为10500万元,现在已变更为41580万元。公司以世界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的名字命名,袁隆平院士是公司名誉董事长和股东。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6.54%。
张秀宽2011年7月29日起任隆平高科产业总监,2014年6月30日起任隆平高科执行委员会委员,2016年1月28日起任隆平高科执行总裁,2012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29日任公司董事。2017年8月22日,张秀宽持有隆平高科1834.30万股,11月17日持有1804.30万股,11月20日持有1675.32万股,11月21日持有1639.30万股;2019年10月17日持有1554.10万股,截至10月29日,张秀宽持有隆平高科1495.29万股。
2019年10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公布《关于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秀宽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1号)称,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约于10月23日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张秀宽作为公司董事,在其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124.75万元。张秀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张秀宽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6号
关于对张秀宽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秀宽:
你在担任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或“公司”)董事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7年11月17日至21日期间,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连续卖出所持公司股票合计200万股,成交金额5,505.49万元。11月21日,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隆平高科股票5万股,成交金额139.70万元。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2019年10月17日,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所持公司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124.75万元,上述行为发生在隆平高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的规定。
鉴于你减持公司股份时屡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为加强警示教育,督促你提高学法知法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现要求你在收到本决定后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湖南上市公司协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明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