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也曾违规减持被批评
12月2日,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发布公告称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原因是因为啥呢?大致是水晶光电减持子公司海外套现了上亿而没有及时披露这一信息。
监管函称,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25日,水晶光电通过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减持其参股子公司日本光驰78.73万普通股股份,扣除成本、税费因素后,本次减持可获得投资收益共计约1.0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3.08%,但水晶光电直至2019年10月29日才对此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9.2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7条的规定。
第9.2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控股股东也曾违规减持被批评
梳理公司历史公告,水晶光电控股股东也曾有这样的“操作”。早在2016年3月2日,彼时的控股股东星星集团因急需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违规减持水晶光电股票658,974股未及时披露,被深交所公开批评。
前三季度净利润3.60亿元,同比下降11.18%
10月29日水晶光电公布的2019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7亿元,同比增长26.4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0亿元,同比下降11.18%。基本每股收益0.32元。
公开资料显示,水晶光电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光学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据公司2019年中报,目前公司有光学、LED蓝宝石、反光材料和新型显示四大业务板块。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