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号显示,河北证监局发现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600965.SH)存在以下问题:
福成股份于2018年7月13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拟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拟向华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股份,若上述股东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上述事项构成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将上述事项及进展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予以披露。
另外,福成股份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福成和辉二期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称拟通过福成股份全资子公司三河福成与和辉资本及其他合伙人共同设立福成和辉二期,总规模20亿元,其中三河福成拟认缴出资2亿元;同日公司发布《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福成冠岳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称拟通过三河福成与冠岳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物源(宁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伙人投资设立福成冠岳,总规模24亿元,三河福成拟认缴出资不超过4.8亿元。福成股份对“福成和辉二期”及“福成冠岳”的拟出资金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7.54亿元的11.40%及27.37%,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构成重大事件,但福成股份未在2017年及2018年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高生、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永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福成股份及李高生、赵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请福成股份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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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