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就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亚德”,300296.SZ)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2019年9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0103民初5238号)显示,原告利亚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267.3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AZHZZ21Z0119Q000153J的保函提供担保。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利亚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267.3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裁定日期为2019年4月16日。
2019年10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03执保374号显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52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267.3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裁定日期为2019年4月17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利亚德成立于1995年8月21日,注册资本25.43亿元,于2012年3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主要开展生产电子显示设备、集成电路产品等业务,李军为法人代表、实控人、最终受益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截至2019年9月30日,李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68亿股,持股比例30.22%。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27日,注册资本1.904亿人民币,主要开展铁道电气化工程,铁路电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电信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等业务,齐波为法人代表、执行董事。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持股100%。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HK.00390)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持股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