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新京报记者获悉,银鸽投资公告,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2676号),要求公司就大宗贸易真实性,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公司独立性等问题进行核实。
新京报记者查询银鸽投资此前公告,未发现其对上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的披露。
10月24日,新京报曾刊发报道,银鸽债权人向新京报记者提供材料,银鸽投资或涉数十亿违规担保,而银鸽投资回复记者称,前述银鸽投资涉违规担保情况不属实。
就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银鸽投资回复上交所称,认为除已经披露过的担保事项,未为公司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银鸽集团”)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且未发现上述担保事项相关记录;对于工作函中提到的担保事项,公司后续将继续深入排查,如上述担保事项确实存在并未经过公司审批而实施,将立即汇报披露相关情况并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银鸽集团回复称,银鸽集团经核实不存在对银鸽投资资金占用、要求银鸽投资提供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银鸽投资其时表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担保文件应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我们注意到社会上的传言,但经核查,除已披露的担保外,没有其他担保。至于银鸽集团原高管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我们将进一步核查,如有,我们将坚决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依规作出妥善处理。”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银鸽投资2018年年报显示,2019年4月22日公司接到惠誉租赁就1200万元借款起诉银鸽集团的事宜,其中涉及公司可能为该事项提供了担保。银鸽投资在年报中表示,公司经询问相关人员,尚未发现有该项担保合同的记录。
到了6月22日,据银鸽投资公告,受银鸽投资委托,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就上述1200万元借款事项出具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显示,上述担保合同及承诺函上面的签字、印章是否属实,该担保合同及承诺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尚须通过司法鉴定方可确定。
上述法律意见书显示,加之前述担保合同真伪存疑等原因,因此,我们无法判断银鸽投资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在回复公告中,就上交所问询的公司开展大宗贸易真实性及是否存在通过开具商票等方式协助第三方挪用公司资金,银鸽投资回复称,经公司核实,贸易业务中涉及的直接交易对手及其后交易中的后续交易对手跟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不存在通过开具商票等方式协助第三方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未发现公司定期报告存在不真实的情况。
银鸽投资2018年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核查意见显示,鉴于银鸽投资大宗贸易业务的客户多为中间商,没有大宗货物的最终用户,现有的审计证据无法有效识别其直接交易对手(上海熔和、普天国际、河南鼎鼐、河南融纳)及其后续交易中的交易对手是否和银鸽投资存在关联关系,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也无法判断银鸽投资是否存在通过开具商票等方式协助第三方挪用银鸽投资资金的行为。
此外,在对上交所的回复公告中,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操纵公司股价行为,银鸽投资与实际控制人孟平均作了否定回复。
就上市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性以及公司实控人及其亲属是否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公司干预公司独立性的问题,银鸽投资回复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司治理运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况。银鸽集团与银鸽投资实控人孟平均对银鸽投资上述回复作了确认。
除上述监管工作函外,10月14日,上交所披露,银鸽投资办理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事项不审慎、信息披露不及时、风险揭示不充分,决定对该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等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新京报记者发现,多名拥有中植系背景人士已悄然进入银鸽投资高层。
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银鸽投资否认公司已被托管给中植集团,其援引银鸽集团总裁吴刚的表态称,银鸽集团与中植企业集团的强强联合,将实现优势互补,实现双方合作共赢。
目前,银鸽投资正经历业绩下滑,其2019年中报显示,实现营业收入10.9亿元,同比下降22.6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1亿元,同比下降1527.2%。
在对上交所上述回复公告中,银鸽投资表示,银鸽集团管理层对近两年来银鸽投资股价情况进行了分析,并邀请了相关专业人士对近年来股价连续下跌的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近年来股价一路下滑的趋势分析,均认为银鸽投资股价没有良好业绩支撑,在造纸行业一片景气的态势下,是银鸽投资因历史上过度、超前投资背上了沉重历史包袱所致,该状况需要相当长时间来消除。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