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刘晓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2号)显示,刘晓蓓作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武商A”,000501.SZ)的相关事宜。员工持股计划作为鄂武商A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19年5月23日至7月25日期间,共减持鄂武商A股票1952.99万股,导致持有鄂武商的股份由7.28%减至4.74%。在持股比例减少至5%时,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未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也未停止买卖鄂武商A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刘晓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处罚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刘晓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晓蓓:
你作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武商A)的相关事宜。员工持股计划作为鄂武商A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19年5月23日至7月25日期间,共减持鄂武商A股票19,529,925股,导致持有鄂武商的股份由7.28%减至4.74%。在持股比例减少至5%时,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未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也未停止买卖鄂武商A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9月24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