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7号)显示,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购产业”)和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物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国购产业与华源物业同为袁启宏控制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17年3月10日,国购产业持有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国际”,股票简称“*ST东凌”,000893.SZ)股份3784.52万股,占东凌国际总股本的5%。2017年3月10日,华源物业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信托合同》,认购“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顺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合顺23号”)1亿元份额。2017年3月14日至6月17日期间,合顺23号买入东凌国际股份1928.76万股,占东凌国际总股本的2.55%。但国购产业和华源物业未及时向东凌国际董事会报送上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袁启宏作为国购产业的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及华源物业的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国购产业、华源物业及袁启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国购产业、华源物业及袁启宏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袁启宏现任国购产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直接持有国购产业10%股份。另外,持有国购产业90%股份的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袁启宏持有其99.6%的股份,袁启宏最终受益的国购产业持股比例为99.64%,为国购产业实际控制人。
而在华源物业中,袁启宏直接持有0.5%的股份,国购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0.15%的股份,袁启宏最终受益的华源物业持股比例为50.45%,为华源物业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7年3月31日,国购产业持有*ST东凌3784.52万股,持有9.44%的流通股,为第二大流通股股东,占总股本比例为5%,为主要股东中的第五大股东。在进入2018年之后,国购产业进行了减持,不再是*ST东凌主要股东。
同时,合顺23号截至2017年3月31日持有*ST东凌693.32万股,持有1.73%的流通股,为第三大流通股股东。
人民法院网今年8月6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购集团“)、袁启宏、国购产业控股,下落不明。值得一提的是,国购产业控股为司尔特控股股东,袁启宏为上市公司实控人。
东凌国际2017年2月3日晚间公告,截至2017年1月26日,国购产业控股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已达3784.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国购产业控股的控股股东是国购投资,实际控制人便是袁启宏。资本市场对袁启宏已十分熟悉,他曾一度是*ST中发的实际控制人,退出后又通过受让控股权的方式入主司尔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77号
关于对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袁启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袁启宏:
经查,我局发现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购产业)和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物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国购产业与华源物业同为袁启宏控制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17年3月10日,国购产业持有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国际)股份37,845,219股,占东凌国际总股本的5%。2017年3月10日,华源物业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信托合同》,认购“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顺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合顺23号)1亿元份额。2017年3月14日至6月17日期间,合顺23号买入东凌国际股份19,287,628股,占东凌国际总股本的2.55%。但国购产业和华源物业未及时向东凌国际董事会报送上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袁启宏作为国购产业的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及华源物业的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购产业、华源物业及袁启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