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李嫚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创业”,300025.SZ)的副总经理,通过股份代持的方式,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存在多次买入、卖出华星创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李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当事人李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当事人李嫚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事人李嫚于2018年12月14日起担任华星创业的副总经理一职。其个人履历如下:
李嫚女士,1971年出生,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1996年4月至2002年3月,历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工程部网络规划工程师及软件开发部经理。2002年3月至2003年12月,任东方通信集团营销管理部产品经理。2004年1月至今,任浙江明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2月至今,任华星创业副总经理。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李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嫚:
你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创业”)的副总经理,通过股份代持的方式,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存在多次买入、卖出华星创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