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昨日连续公布3份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68 号文书同时作为通报批评文件和公开谴责文件2次发布)。处分决定书主要涉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600172.SH)收购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过程中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以及对相关责任方的追责。其中2份处分黄河旋风及其高管、股东的决定书内容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68号)显示,经查明,黄河旋风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能审慎客观披露标的资产业绩预测和承诺
黄河旋风与陈俊(上海明匠原实际控制人)在没有提供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未能审慎预测上海明匠的未来收入、盈利情况,并最终确定了增值率高达20倍的评估值和交易价格,相关盈利预测评估不审慎;同时,所披露的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不准确预测,将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上海明匠及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严重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并构成重大误导。
(二)重组标的承诺期限内发生业绩“变脸”,前期披露财务数据严重失实
黄河旋风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上海明匠后,一直披露上海明匠运营情况良好。2018年9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临时报告》宣称,公司在重新进行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并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前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亿元,调整后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仅为3925.24万元,较调整前减少1.02亿元,调减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1.02亿元。至此,重组标的的业绩实现情况发生“变脸”。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行使对收购标的股东权利,导致对收购标的子公司失去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披露
2015年11月10日,黄河旋风披露《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宣布已完成标的资产上海明匠的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明匠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8 年4月28日,黄河旋风披露与陈俊签署转让上海明匠100%股权的协议,并在协议中表示由于上海明匠与公司自身业务跨度较大,公司管理理念、风险把控、发展思路与上海明匠出现分歧,公司管理理念、企业文化无法在上海明匠实现,无法按照公司自身发展思路实质控制上海明匠;同时,因上海明匠对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 2017 年年度审计工作不能进行,公司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
黄河旋风时任董事长乔秋生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杜长洪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他时任董事刘建设、白石顺一、徐永杰、张永建和时任独立董事成先平、范乐天、高文生作为董事会成员,在黄河旋风收购上海明匠的重组过程中,未能审慎决策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标的资产的真实业绩,未能有效对收购标的实施有效整合从而控制并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乔秋生、时任董事会秘书杜长洪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刘建设、白石顺一、徐永杰、张永建和时任独立董事成先平、范乐天、高文生予以通报批评。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69号)显示,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当事人陈俊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明匠的原控股股东和黄河旋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在公司收购上海明匠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存在如下重大违规行为:
(一)未能审慎客观地披露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二)未能保障公司披露重组标的的真实业绩,致使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三)未能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对子公司失去控制,严重影响公司信息披露
(四)对重组标的的控制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
(五)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体采访,违反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六)未按承诺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陈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9条、第2.15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对方陈俊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黄河旋风于199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172)。公司现已发展成为集科研、生产、贸易于一体的国家大一型企业,下属成员企业分布于长葛、郑州、北京、上海四地。
截至2019年9月2日,黄河旋风第一大股东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62亿股,持股比例为18.07%,当事人乔秋生持有该公司38.19%股份。另外,当事人乔秋生直接持有黄河旋风3144.09万股,持股比例为2.17%。当事人乔秋生自2002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担任黄河旋风董事长和公司董事。
当事人杜长洪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连续担任黄河旋风董事会秘书,于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担任公司董事。当事人刘建设自2002年5月16日起担任黄河旋风总经理和公司董事。当事人徐永杰自2005年5月10日起担任黄河旋风副总经理,于2008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25日连任公司董事。当事人张永建自2002年5月16日起担任黄河旋风财务总监和公司董事。
当事人白石顺一为日本籍,自2017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担任黄河旋风董事。当事人成先平自2014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5日担任公司董事。当事人范乐天自2014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5日担任公司董事。当事人高文生自2014年6月16日至2020年4月25日担任公司董事。
黄河旋风2015年5月20日晚间公告,公司拟以合计4.2亿元的价格,向陈俊、姜圆圆、沈善俊、杨琴华及控股股东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一部分用于公司宝石级大单晶金刚石产业化项目,一部分用于补充明匠智能营运资金和补充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
2019年6月19日,黄河旋风发布公告称,北京美和众邦科技有限公司出资5204万元,持有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51%的股权,公司持有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49%的股权。本次公司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丧失对子公司上海明匠的控股权,并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截至目前,黄河旋风持有上海明匠49%股份。
当事人陈俊于2015年11月6日将所持上海明匠股份出手,于2019年9月9日起不再担任上海明匠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董事。截至2019年9月2日,当事人陈俊作为第三大股东,持有黄河旋风7986.44万股,持股比例为5.5%。2019年8月28日,黄河旋风发布公告称免去陈俊副总经理职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4 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5 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6 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7 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9 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24 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4 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5 条规定: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2.2 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3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4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5 条规定: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68 号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黄河旋风,A股证券代码:600172;
乔秋生,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长洪,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建设,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白石顺一,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永杰,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永建,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成先平,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范乐天,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文生,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经查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能审慎客观披露标的资产业绩预测和承诺
黄河旋风于 2015 年 5 月21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黄河旋风拟收购陈俊控制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100%股权,并以收益法估值作为交易对价的评估结果。根据收益法评估预测,上海明匠 2015-2017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9,779.36万元、12,224.19 万元、15,280.23 万元,净现金流量 2,549.04万元、2,693.96 万元、3,898.57 万元,据此测算出的上海明匠 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42,055.04 万元。同时,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2018 年4月25日,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因无法完成对上海明匠的审计工作,为黄河旋风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也于年度报告中披露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9月11日,大信事务所出具《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18]第 16-00008 号)和《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 16-00064 号)。根据后者,上海明匠 2017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77.13 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 5,070 万元相差 11647.13 万元,2015-2017 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518.36 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 万元相差 11,451.64 万元,远未完成业绩承诺。
黄河旋风与陈俊(上海明匠原实际控制人)在没有提供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未能审慎预测上海明匠的未来收入、盈利情况,并最终确定了增值率高达20倍的评估值和交易价格,相关盈利预测评估不审慎;同时,所披露的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不准确预测,将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上海明匠及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严重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并构成重大误导。
(二)重组标的承诺期限内发生业绩“变脸”,前期披露财务数据严重失实
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上海明匠后,一直披露上海明匠运营情况良好。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的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显示,上海明匠 2016 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4,113.80 万元,远高于承诺的3,900万元业绩。但是,2018年9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临时报告》宣称,公司在重新进行 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并对 2016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前上海明匠 2016 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4,113.80 万元,调整后上海明匠 2016 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 利润仅为 3925.24 万元,较调整前减少 10,188.56 万元,调减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 10,188.56 万元。至此,重组标的的业绩实现情况发生“变脸”。
上市公司理应根据重组标的的客观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而黄河旋风关于上海明匠2016年的业绩披露前后发生巨大变化,前期披露的业绩信息严重失实。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行使对收购标的股东权利,导致对收购标的子公司失去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披露
201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露《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宣布已完成标的资产上海明匠的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明匠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显示,大信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为公司重组标的上海明匠未能提供会计账簿及凭证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因而无法判断上海明匠财务报表的公允性。
2018 年 4 月 28 日,黄河旋风披露与陈俊签署转让上海明匠100%股权的协议,并在协议中表示由于上海明匠与公司自身业务跨度较大,公司管理理念、风险把控、发展思路与上海明匠出现分歧,公司管理理念、企业文化无法在上海明匠实现,无法按照公司自身发展思路实质控制上海明匠;同时,因上海明匠对 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 2017 年年度审计工作不能进行,公司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
在收购上海明匠过程中,黄河旋风始终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控制,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上海明匠的真实运营状况,最终不仅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也使得投资者基于公司本次重组产生的合理预期落空,严重影响投资决策。
二、责任人认定情况
对交易标的未来收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对于业绩预测数据的合理性与业绩承诺实现的可能性,交易双方具有特别注意义务。交易双方应当在具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合理、审慎、客观地评估和预测标的业绩数据,并保障相关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完整性、合理性与及时性。但公司未能审慎客观地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同时,公司完成重组收购后,重组标的的业绩情况是投资者获知其前期承诺业绩是否兑现、重组标的的实际运行情况及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信息,但公司重组标的承诺期限内发生业绩变脸,前期披露财务数据严重失实。此外,公司未采取有效措使对收购标的股东权利,导致对收购标的子公司失去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乔秋生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杜长洪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他时任董事刘建设、白石顺一、徐永杰、张永建和时任独立董事成先平、范乐天、高文生作为董事会成员,在黄河旋风收购上海明匠的重组过程中,未能审慎决策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标的资产的真实业绩,未能有效对收购标的实施有效整合从而控制并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三、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申辩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公司和乔秋生、杜长洪提出听证申请。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具体申辩理由如下:
对于第一项违规,公司提出,上海明匠在被收购前高速增长,收购时行业前景广阔,重组确定的交易价格并未明显偏高,收购后 2015-2017年的经营情况符合行业实际发展趋势。同时,公司已充分披露了预测数据及其合理性并做好风险提示。公司在前期重组项目问询反馈中就已披露了预测财务数据及其合理性,并在收购报告书中已就标的公司业绩情况作出风险提示。上海明匠的经营管理风险主要集中于2017年,主要系激进扩张所致。
对于第二项违规,公司提出,会计差错更正是对于设备未在TTC公司完成安装调试工作能否确认收入的主观判断不同导致。
智能制造行业属于新兴行业,对客户订单、合同条款理解不当等原因易引起会计判断错误。公司根据年审机构意见主动调整前期差错,不存在夸大重组标的业绩、欺骗投资者的动机和行为。
对于第三项违规,公司认为,2017 年年审期间,上海明匠出现失控局面为交易对手方陈俊一手造成,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公司利益,包括函告陈俊、向监管部门汇报、改组上海明匠管理层等,并积极督促补偿义务人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时任公司董事长乔秋生提出以下异议理由:一是公司在将上海明匠作为并购标的前已经多方考察论证。二是收购完成后,对于整合工作已要求公司管理层拟定切实可行的整合策略。三是在任期间全力支持陈俊团队对上海明匠的管理,并在 2016 年底已意识到上海明匠发展过快问题。在 2017 年审计出现问题、多项管控融合措施未能完全发挥作用后,派专人进行沟通,并通过增派管理人员等方式改组上海明匠团队。四是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清收业绩补偿。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杜长洪提出以下异议理由:对于第一项违规,公司已在证监会反馈问题中就预测依据及合理性作出了回复,并进行充分披露。对于第二项违规,上海明匠的经营管理风险主要集中在 2017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均完成了业绩承诺。
按照收购时所处的市场大环境,确定的估值状况和相应的业绩预测是审慎且合理可行的。对于第三项违规,公司在收购资产后积极开展各项整合措施,并在失控事件发生后与陈俊沟通并达成共识,改组上海明匠管理层,配合完成审计工作,还积极督促业绩补偿人履行义务,黄河集团已完成补偿义务。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建设提出:在收购上海明匠前,曾到现场走访调研上海明匠项目,并以独立专业第三人工作为基础作出重组定价,预测性评估信息具备合理性;任职期间,重视对上海明匠的内控管理。上海明匠未完成 2017 年承诺业绩后,担任业绩补偿清收事宜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督促补偿义务人履行义务。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徐永杰提出:公司收购上海明匠过程中,有相关中介机构基于上海明匠的发展情况、业绩情况、同行业比较情况及发展前景作出定价判断,估值与业绩预测审核且合理可行,没有误导投资者的主观故意。公司基于年审机构的判断主动调整前期差错,不存在夸大重组标的业绩的主观故意。在收购上海明匠后,其作为副总经理积极采取措施逐步融合,并在2017 年承诺业绩未完成后,作为改善措施的执行人参与到上海明匠的管理。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永建提出:公司收购上海明匠时已详细披露评估预测的依据并分析其合理性,也作出标的估值和业绩实现的风险提示。上海明匠重组前业绩增长迅速,重组后经营情况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估值具有合理性。上海明匠 2017 年业绩下滑存在行业整体因素。公司在完成收购后,参与了多项整合措施,积极处置失控事项,维护公司利益。
时任董事白石顺一提出:其自 2017 年 4 月 26 日起担任公司董事,不应对第一项违规承担责任。担任董事后,其勤勉尽责,及时督促公司采取措施,加强对上海明匠的管理。
时任独立董事成先平提出:基于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独立评估报告,其对收购上海明匠事项投出赞成票。作为独立法人,上海明匠业绩受市场各种风险因素影响。作为独立董事,其积极就上海明匠与母公司相关事项作出审议表决,多次在董事会上提出上海明匠需加强财务管理,已客观尽到审慎勤勉义务。
时任独立董事范乐天提出:在公司收购上海明匠前,其已详细审阅了公司和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交的材料,基于对专业分析论证的合理信任投出赞成票,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上海明匠业绩不达预期,系上海明匠扩张过快所致,其多次在董事会上建议加强对上海明匠财务业务的指导。
时任独立董事高文生提出:上海明匠的定价以第三方对上海明匠前两年发展状况和业绩及行业态势为基础所确定,预测性评估信息具有合理性。扩张过快、涉足业务过宽是导致上海明匠业绩变脸的主因。作为独立董事期间,其积极审议与上海明匠相关的议案,参加和考察上海明匠业务活动,审慎投票,已尽到独立董事职责。
除上述当事人外,由于时任公司董事小六修一郎已于2017年7月21日因病去世,因此终止对小六修一郎的纪律处分程序。
(二)申辩理由采纳情况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均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
针对第一项违规事实:一是中介机构的意见仅能够为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提供参考,不能代替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重组决策过程中应尽的审慎义务,最终的交易价格、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等都是由交易双方基于客观情况予以判断并共同协商确定。相关责任人对业绩预测及承诺的客观性和合理性等负有主要责任。二是公司相关公告就标的公司业绩情况作出一般性风险提示,是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必备要素,不影响对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审慎的违规行为的认定。三是公司在重组相关文件中进行了风险提示,并不能替代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义务。四是即使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上海明匠业绩不如预期有部分行业因素,但相关行业因素在收购时并非不可预见。公司在收购标的资产前,理应对可能存在的行业风险、市场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预计并审慎评估,行业整体下滑、上海明匠激进扩张等不能作为上海明匠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合理理由。
针对第二项违规事实:一是公司疏于对子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与管理,致使上海明匠 2016 年度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错,并迟至 2018 年 9 月才予以更正,对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损害了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责任人均负有责任。二是上海明匠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对子公司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未能保证公司的股东权利在标的资产中完整地行使,致使上海明匠发展偏离预期,采取盲目扩张策略,并因子公司主观原因未能实现 2017 年度承诺业绩。三是 2017 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及时督促补偿义务人履行义务,迟至 2019 年初黄河集团才履行补偿义务,其他补偿义务人至今未履行补偿义务,且未提出任何有效的解决方案。
针对第三项违规事实:一是虽然黄河旋风在收购完成后采取了一些整合措施,但并没有取得效果,并最终出现公司对重要全资子公司失去控制的情况,相关责任人所称已采取措施、积极整合的说法与事实情况不符。二是从客观结果来看,正是因为公司未能对上海明匠实施有效管控,才会发生上海明匠不配合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的事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和相关披露延迟,说明公司采取的整合措施失效,并产生严重后果。
三是在失去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后,采取改组管理层等措施以恢复控制,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并且,相关措施未产生明显实际效果,交易对手方陈俊至今仍对上海明匠拥有控制权。上述情况无法证明相关责任人在对上海明匠的整合过程中已经勤勉尽责。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乔秋生、时任董事会秘书杜长洪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刘建设、白石顺一、徐永杰、张永建和时任独立董事成先平、范乐天、高文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确保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69 号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对方陈俊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俊,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对方。
一、当事人违规情况
经查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或公司)副总经理陈俊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的原控股股东和黄河旋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在公司收购上海明匠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存在如下重大违规行为。
(一)未能审慎客观地披露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2015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黄河旋风拟收购陈俊控制的上海明匠 100%股权,并以收益法估值作为交易对价的评估结果。根据收益法评估预测,上海明匠 2015-2017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9,779.36 万元、12,224.19 万元、15,280.23 万元,净现金流量 2,549.04 万元、2,693.96 万元、3,898.57 万元,据此测算出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42,055.04 万元。同时,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3,900 万元、5,070 万元。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2018 年 4 月 25 日,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因无法完成对上海明匠的审计工作,为黄河旋风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同时,公司于年度报告中披露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9 月 11 日,大信事务所出具《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18]第 16-00008 号)和《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 16-00064 号)。根据后者,上海明匠 2017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77.13 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 5,070 万元相差 11.647.13 万元,2015-2017 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518.36 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 万元相差 11,451.64 万元,远未完成业绩承诺。
陈俊在没有提供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未能审慎地预测上海明匠未来收入与盈利情况,致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上海明匠及黄河旋风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严重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
(二)未能保障公司披露重组标的的真实业绩,致使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上海明匠后,一直披露上海明匠运营情况良好。公司 2017 年 4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的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显示,上海明匠 2016 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 万元,远高于承诺的 3,900 万元业绩。直至 2018 年 9月 11 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临时报告》宣称,公司在重新进行 2017 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并对 2016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前上海明匠 2016 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 万元,调整后上海明匠 2016 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仅为 3925.24 万元,较调整前减少 10,188.56 万元,调减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 10,188.56 万元。至此,重组标的的业绩实现情况发生变脸。
陈俊作为上海明匠的主要管理人和前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保障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合理性与准确性。陈俊未能及时将上海明匠 2016 年的真实业绩情况报告公司并予以披露,导致重组标的业绩信息披露变脸,发生重大违规。
(三)未能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对子公司失去控制,严重影响公司信息披露
201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露《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宣布已完成标的资产上海明匠的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明匠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此时,作为上海明匠的前实际控制人及本次重组的主要交易对方,陈俊理应遵守诚信义务和协议约定,积极配合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进行经营管理。然而,在完成股权过户后,陈俊在实质管理运行层面仍持续对上海明匠实施控制,不仅未积极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还以业务量增加、无法及时提供材料为由,消极对待审计机构的预审计工作。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显示,大信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为公司重组标的上海明匠未能提供会计账簿及凭证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因而无法判断上海明匠财务报表的公允性。2018 年 4 月 28 日,黄河旋风披露与陈俊签署转让上海明匠 100%股权的协议并在协议中表示,由于上海明匠与公司自身业务跨度较大,公司管理理念、风险把控、发展思路与上海明匠出现分歧,公司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无法在上海明匠实现,无法按照公司自身发展思路实质控制上海明匠;同时,因上海明匠对 2017 年年度审计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 2017 年年度审计工作不能进行,公司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
陈俊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及公开承诺,未能积极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整合,未能实质向公司转交标的资产的控制权,不配合公司对上海明匠开展工作和行使最基本的股东权利。公司股东的经营理念无法在子公司中得以贯彻,难以实现有效管理,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极大影响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正常履行,投资者知情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四)对重组标的的控制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
陈俊在对 2018 年 4 月 27 日发出的监管问询函的回复中表示,目前对上海明匠拥有实质控制权,为上海明匠的实际控制人。而在对 2018 年 5 月 8 日发出的监管问询函的回复中,陈俊却声称,自己实质上不存在控制上海明匠的权利;自公司 2015 年完成对上海明匠的全资收购后,控制权即归公司,自己只是受公司聘请担任上海明匠的执行董事,对上海明匠拥有日常决策和管理权,不属于实际控制人,公司可随时解聘;其工作职责仅是根据公司授权对上海明匠行使经营管理权。
陈俊在上述信息披露过程中未能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前后一致性,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干扰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
(五)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体采访,违反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当日晚间披露《关于收到陈俊先生申请函的公告》前,《每日经济新闻》等相关媒体上已出现《黄河旋风两跌停后失控门剧情反转 陈俊发函取消回购上海明匠》的独家报道。报道载明:“陈俊本人接受每经记者独家采访,并向记者表示,拟向上市公司发一个澄清函和一个取消交易的函,并透露愿意接受审计。”而陈俊在监管问询回复中承认,具体接受媒体采访时间为 4 月 27 日的 12:00 至 14:00 左右,向上市公司发送《澄清函》的时间为 4 月 27 日 14:13,发送《申请函》的时间为 4 月 27 日 17:08。具体接受媒体采访时间早于向公司发函及公司披露公告的时间。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俊未按照规定通过法定渠道披露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体采访,导致采访稿早于公司公告披露前发表,受到市场舆论较大关注,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未按承诺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2015 年 5 月 20 日,黄河旋风与陈俊、姜圆圆、沈善俊、杨琴华、黄河集团(以下简称交易对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3,900 万元、5,070 万元。
在上述各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明匠实际利润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依据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应对黄河旋风进行补偿;在承诺期届满时,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 2017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据此确定黄河旋风受让上海明匠相应股权的减值额;若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大于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需针对上述差值向黄河旋风进行资产减值的股份和现金补偿;5 名交易对方应在 2017 年度减值测试报告正式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根据大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 16-00064 号),上海明匠 2017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6,577.13 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 5,070 万元相差11.647.13 万元,2015-2017 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518.36 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 万元相差 11,451.64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同时,根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 日出具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2018]第 0461 号),上海明匠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日的评估值为 32,000 万元。鉴于公司收购上海明匠时以 2014 年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42,000.00 万元,收购完成后公司于 2016 年向上海明匠增资4,000.00 万元,公司持有上海明匠股权的减值额为 14,000.00万元。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结合公司在承诺期内开展的除权除息事项对股份补偿数量进行调整后,陈俊、黄河集团等 5 名交易对方合计应承担补偿股份数量为 92,252,731 股,需退回 2015 年、2016 年现金分红金额 5,125,151.70 元。
但截至目前,除黄河集团外,其他交易双方均未在《盈利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股权回购义务,迟延时长已严重超出了协议约定的期限,违背了对上市公司及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二、责任人认定情况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陈俊未能审慎客观地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未能保障公司披露重组标的的真实业绩,致使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未能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对子公司失去控制;对重组标的的控制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体采访,违反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未按承诺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陈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2.9 条、第 2.15条、第 11.12.1 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三、有关责任人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责任人申辩
陈俊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针对第一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上海明匠 2015 年、2016年、2017 年的营业收入均远超预期数据值,2015 年、2016 年的净利润也基本达到预测数据值;2017 年上海明匠利润大幅亏损的根本原因并非预测错误,而是业务发展、研发与实施人员扩展过快,承接的智能制造工厂项目跨期交付验收导致 2017 年利润数据出现较大偏差;同时,上海明匠在上述年度拥有的专利数量从 20 项增长到 292 项,未来将转化为资产。
针对第二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导致公司 2016 年重大会计差错变更的是泰国 TTC 智能工厂项目。主要原因是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对于 2016 年底项目出口成套设备在没有安装调试过程(虽然泰国客户已出具验收单)的情况下能否确认收入存在不同的主观判断,而非其未实事求是地提供材料。
针对第三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其在大信事务所审计期间,未以任何方式阻止审计或不配合审计,客观上也没有不配合的动机;正是由于大信事务所未向上海明匠出具报告,黄河旋风才被迫与陈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非陈俊主动提出;大信事务所签字总会计师故意拖延审计工作,临近报告最后日期才指出材料不全,怠于履行职责。
针对第四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在黄河旋风收购前后,确实在多项关键职能上拥有控制权,因此对 2018 年 4 月 27 日的监管问询函进行了客观真实的回复;公司可以根据聘任关系随时解聘其职务,其并不控制上海明匠;由于公司赋予了其管理权限,理论上已经构成了实际控制权,第二次回复监管问询函中“实质上不存在控制上海明匠” 的书面答复存在不严谨之处。
针对第五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新闻采访的发布时间要晚于其向上市公司提交《澄清函》与《申请函》的时间;黄河旋风已在当晚公告了两份函件内容,未造成信息迟延,且所有内容的公开均发生在非交易时段,未影响信息披露的秩序。
针对第六项违规事实,陈俊称,已将换股所得股数全部质押,所取得的投资款主要借给上海明匠作为流动资金,且至今未能收回。计划待收回资金后再予以补偿及回购,预计 2019 年可以完成回购与补偿义务。
此外,陈俊还提出,上海明匠业务较收购前已经出现巨大变化,但因在对赌期未申请变更会计政策,导致 2017 年收入确认与实际工程进度无法匹配。上海明匠曾多次受到有关部门肯定,本着培育科创企业的角度,恳请免除处罚。
(二)申辩理由采纳情况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陈俊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针对第一项违规事实,上海明匠个别财务数据的实际情况与预测数据相近不能说明其整个盈利预测的审慎、客观;陈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重组实施时的预测数据具有审慎性与合理性。同时,陈俊作为实际经营管理主体和实际控制人,有条件使上海明匠按照其预测时的经营方针继续经营发展,保障业绩达到预期。但在未出现不可预计客观因素的情况下,上海明匠实际经营情况与业绩承诺出现巨大差异,说明当时业绩预测的不审慎,其所提出的上海明匠业绩发展过快等主观因素不能成为业绩严重下滑的正当理由。陈俊未能审慎客观地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导致公司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标的资产业绩相关信息,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第二项违规事实,陈俊作为上海明匠的主要管理者,未能在上海明匠建立一套完整、准确的收入确认机制,使得上海明匠在收入确认管理上出现问题,财务部门缺少对业务信息进行必要的审验和监督流程,工程施工进度管控和重大合同履行监督不到位,影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存货确认的准确性,导致公司2016 年度业绩出现重大会计差错。陈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第三、四项违规事实,根据陈俊对本所的回函、听证陈述意见、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及公司无法实际对上海明匠开展审计等事实,陈俊在向黄河旋风转让上海明匠股权后,依然对上海明匠多项关键职能形成实际控制。一方面,陈俊不仅未按照收购协议积极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移交控制权,还以业务量增加、无法及时提供材料为由,消极对待审计机构的预审计工作,导致公司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收购目的落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陈俊在回复本所向其问询是否实际控制上海明匠时出现前后不一致,对投资者造成误导。陈俊所称公司具有随时解聘其职务的权利,不影响其对上海明匠是否进行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公司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应当严肃审慎对待。陈俊辩称对“实际控制”理解有误,不能构成减免其责任的理由。
针对第五项违规事实,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俊在重大信息尚未通过法定披露渠道向市场公开的情况下,在交易时段向媒体透露将向公司提交的《澄清函》与《申请函》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存在不公平。相关函件发布时间晚于披露时间、公司当晚已披露公告等事项并不影响对陈俊未能公平披露信息的责任认定。
针对第六项违规事实,陈俊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在 2017年度业绩补偿期早已届满的情况下,未能按约履行补偿义务。将资金出借给上海明匠并不影响其补偿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或减轻其未履行补偿义务的违规责任。
此外,陈俊提出的公司业务模式变更、受到相关部门肯定等情况,与其违规责任认定无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对方陈俊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诚信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标的资产整合工作,保障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履行重组业绩补偿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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