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昨日晚间公告称,日前,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受理46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46名自然人请求判令顺灏股份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04.97万元。
公告显示,2016年7月27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顺灏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 号),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
46名原告认为,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被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原告赔偿。原告购买证券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予以支持。
顺灏股份表示,对于部分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中可能发生的赔偿,公司将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 80%计提预计负债,且公司将以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款项优先赔偿投资者;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的款项不足以覆盖上述公众股东诉讼事项产生的损失,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为公司承担兜底补偿责任,确保公司不因此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此外,对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公司对法院已经作出的全部终审判决,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提审该部分案件的裁定,并裁定中止执行原审判决。截至目前,部分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部分案件和解撤诉;其余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审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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