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0号)显示,经查,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盈投资”)存在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的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2018年10月17日,润盈投资通过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劝业”,600821.SH)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承诺在2019年1月20日起六个月内,在增持15万股“津劝业”股票的基础上,继续按2017年6月承诺增持不少于100万元“津劝业”股票。截至承诺到期日,润盈投资尚未增持“津劝业”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天津证监局现对润盈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润盈投资于2003年4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3亿元,从事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地产经营活动、投资咨询服务、房屋租赁等经营活动。截至2017年12月31日,润盈投资为津劝业第二大股东,持股2094.51万股,持股比例5.03%。2018年3月31日间,润盈投资持津劝业股票数减至2081.34万股,持股比例变为5.00%,股东位置不变,此后,截至2019年8月16日,润盈投资持津劝业股票数、持股比例、股东位置再无变化。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证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诺的违规行为。2018年10月17日,你公司通过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劝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承诺在2019年1月20日起六个月内,在增持15万股“津劝业”股票的基础上,继续按2017年6月承诺增持不少于100万元“津劝业”股票。截至承诺到期日,你公司尚未增持“津劝业”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9年9月3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