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002667.SZ)昨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收到江阴华中投资有限公司告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6月27日做出执行裁定,将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郭丛军持有的公司1190万股扣划至江阴华中名下抵债。 执行裁定书显示,解除申请执行人江阴华中对郭丛军持有的鞍重股份1190万元股票的质押和冻结,将郭丛军所持扣划至江阴华中名下,以抵偿郭丛军所需支付的8627.5万元,该裁定尚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待办完股权变更手续,郭丛军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江阴华中将持有公司1190万股,占总股本的5.15%,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鞍重股份表示,本次股权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