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公司调查】前董事长坠亡,深陷可怕“砍头息”;董秘惊爆:高利贷年化利率达360%
目的地-郑州新郑机场,对于金盾股份副总经理、董秘管美丽和法律顾问向曙光律师来说,过去一年多以来,因为金盾股份前董事长周建灿坠亡引发的系列诉讼案件,两人经常奔赴机场,赶往郑州。
7月9日,管美丽和向曙光又一次在杭州萧山机场汇合,目的地是河南郑州。但两人的这一趟公差,是在他们的计划之外。在此之前,围绕着周建灿坠亡引发的诉讼事件,两人已经答应e公司记者的专访。但是,河南法院方面的一通临时电话,打乱了这场事先约定的采访。为了不爽约,采访的地方,也由杭州的一家咖啡馆,变成了杭州市区到机场的专车上。未了,又在机场大厅继续。
这次应约采访的起因,源自管美丽的一篇微博。7月4日晚,金盾股份发布了一份《关于收到裁判文书的公告》,原告单新宝、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白永峰与金盾股份的债务诉讼(其中单新宝2宗,以下简称“长葛四案”)二审裁定,金盾股份全部败诉。随后,管美丽在其个人微博上发文称,金盾股份在河南遭受司法不公,请求共同维持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管美丽的“喊冤”,在市场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记者也试图通过这次采访,最大限度的还原坠亡董事长周建灿的砍头息的真相。
坠亡董事长的“砍头息”还原
周建灿生于1963年,浙江上虞人,金盾股份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总股本19.72%。作为一家最高市值近百亿元的A股上市公司董事长,再加上旗下金盾控股集团旗下的资产,周建灿最高时候的身价,高达数十亿元。
按照常理,在民资富庶的浙江,周建灿找人借款不应是难事。但是,浙江的民资放贷也有自己的交际圈。据了解,2017年下半年,感觉敏锐的浙江民间借贷圈,察觉到了周建灿偿债压力,已将其列入“危险名单”。
在巨大的资金需求迫使之下,周建灿只能四处筹钱,借款的对象也就越来越远。河南、重庆、湖北、广东等地,都成为周建灿筹钱的地方。所以,周建灿在2017年下半年发生的民间借款对象,大多发生在在非浙江地区。
2018年2月11日,金盾股份收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诉讼通知。起诉理由是:2018年1月9日、1月10日,单新宝与金盾股份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分别为2000万元和1000万元,期限分别15天和10天。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金盾股份拖欠借款本金未还。
向曙光律师称,在诉讼发生之前,单新宝已经与周建灿之间有过多次借贷往来,累计借贷金额约8000万元,所以的借款都是支付到周建灿的账户。2018年2月11日收到的关于单新宝的3000万元诉讼,属于新增借贷,该笔借款也是支付到周建灿的账户。
根据周建灿借款的经办人张汛(系时任金盾控股集团投融资部负责人)的说法,早在2017年9月29日,周建灿就与单新宝发生了第一笔借贷,金额约1500万元。后张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张汛讲,周建灿原来与河南长葛方面是没有打过交道,其向河南长葛方面的借款也都是经中间人介绍,第一次河南长葛的人来借款的时候,周建灿本人亲自参加谈判的。但后面发生的若干次借款,周建灿本人没有参与,都是张汛按以前的模式进行操作。
从银行流水来看,在周建灿与单新宝发生第一笔1500万元借款时,张汛事先预付180万元给单新宝。同时,在向周建灿支付1500万元借款之前,单新宝的银行账户,其实也没有1500万元。那么,出借给周建灿的1500万元所需款从哪里来?银行流水还显示,有多个他人账户,分多次向单新宝账户汇款,再加上张汛事先预付180万元利息,才凑足了1500万元。
这种民间借贷关系,出现两个问题:砍头息和套路贷。
何为砍头息?业界的说法指的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没法查询银行流水的,只有法院、公安等才有这种权限。”向曙光律师称。根据相关银行流水明细以及付款凭证显示,单新宝自2017年9月29日起,就和周建灿发生过多笔借款往来,借款通常在10-15天,每笔借款发生当日,均由张汛从其账户预先支付砍头息,砍头息支付金额通常是借款金额的8-15%不等。
周建灿与单新宝的第一笔1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2天。按照180万元砍头息来算,日均利率1%。
金盾股份董秘管美丽称,单新宝等人和周建灿发生的借款以及砍头息支付金额计算,这些借款的日息实际上在1%左右,年化高达到360%左右,是名符其实的“超级高利贷”和“砍头”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化的做法,通常以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砍头息。民间借款的做法,出借人通常会利用多个关联主体或表面上看来没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分头收取,以此规避监管、隐瞒超高利率的真相,同时造成诉讼中借款人通常无法就砍头息进行举证。
根据相关银行流水明细以及付款凭证显示,周建灿从长葛四案原告合计借进的14000万元中,当天支付的砍头息合计金额达到1628万元,砍头息的收款账户分别为:单新宝本人、杨莉、芜湖华天、林川川。其中杨莉除了代表单新宝收款,还代表芜湖华天收款。在单新宝借给周建灿的款项中,杨莉收到砍头息之后又立即支付给了单新宝。
“根据银行流水显示,以杨莉为例,在收到砍头息之后,杨莉又很快将这笔款项转给了单新宝,这就是出借人规避砍头息和高利贷的方法。”向曙光律师如是说。
空白合同留下隐患
民间借贷活跃的浙江,借款人与出借人发生借贷关系时,经常会出现凭借款人的还款实力,借贷双方在口头约定还款时限、利息的情况下,即可放款。为了防止跑路情况发生,有时借款人会将一张事先签名、盖章的空白纸,交给出借人,以此作为还款保证。
这种凭借个人信用的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若借款人正常履约,一般不易出现纠纷。但一旦出现违约、跑路、失联等情况,就会衍生出系列诉讼纠纷问题。因为在事先已签名盖章的空白的白纸上,出借人往往会拟定一份有利于自身的借款合同,比如涉及利息、还款方式、担保方、诉讼属地等方面,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利益。
当时,身为金盾控股集团董事长的周建灿,凭借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律师团队,理当在借款之时,拟定一份正规的借款合同。但是,急需资金周转的周建灿,也同样遵循民间借贷规则。
正常的履约之下,周建灿与各债权人都相安无事。但是,转折发生在2018年1月30日,周建灿在上虞坠楼身亡后,民间借贷的纠纷问题也就随之而来。
2018年2月1日,长葛沙法院以受理单新宝诉金盾股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由,冻结了金盾股份的多个银行账号。截至目前,金盾股份因为原董事长周建灿去世引发一系列事件,造成公司面临了40宗诉讼案件,合计标的金额25.60亿元。
管美丽表示,原告单新宝所谓的借款合同只有一份的,而且有些地方就是空白的,随后单新宝起诉时,在空白合同上想怎么就怎么填。
向曙光律师指出:“单新宝向长葛法院提交的《保证借款合同》上面加盖的金盾股份印章是伪造的,而且也没有周建灿本人的签名。长葛和许昌两级法院认定周建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缺乏依据,一是没有证据证明周建灿是行为人,二是周建灿不是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民事行为,三是所有款项都是汇入周建灿个人账户,周建灿才是实际借款人,四是原告明显存在过错甚至恶意,非善意相对人。据了解,金盾股份已经向河南高院提出申诉。
对于周建灿所借资金的去向,管美丽也给出了正面回应,按照张汛向警方的供述,周建灿的借款所得,主要用途包括两部分。一是归还前期的利息;二是流向周建灿所控制的金盾控股集团名下,包括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其中,归还利息占主要部分,在牵涉到的民间借贷债务29.11亿元,超过10亿元是用于归还利息。
同类案件裁决不同
据了解,金盾股份在周建灿去世以及长葛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后,即发现公司的印章存在被伪造情形,立刻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报案。
接到报案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于2018年2月5日对上市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立案侦查。2月28日,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建灿持90%股权)立案侦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汛(金盾集团投融资部部长)立案侦查,据了解,公安机关后又将金盾控股集团纳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嫌疑人。
由于涉及到刑事案件,金盾股份的系列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又出现变化。截止目前,40宗案件中,已有15宗案件的原告撤诉,14宗案件被法院以涉刑为由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7宗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其中,金盾股份与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经绍兴中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驳回中泰创盈的起诉之后,中泰创盈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根据金盾股份的公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25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已涉及经济犯罪,案涉合同的成立与否以及金盾风机公司责任的承担取决于刑事案件对公章事宜的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认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驳回中泰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最高院最终驳回了中泰创盈的再审申请。
不过,金盾股份涉及长葛四案的诉讼纠纷,却没有停下来。近日,金盾股份收到许昌中院下发的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公司就四宗案件提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较中泰创盈的诉讼而言,长葛4宗案件的真实情况更为复杂,不仅涉嫌经济犯罪程度更明显,而且还涉及砍头息,第三方代收砍头息等,如果需要查清该四个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向曙光律师称。
长葛方面的四宗债务纠纷,涉嫌经济犯罪包括伪造公司印章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刑事案件,已经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立案侦查,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与以上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
据了解,长葛四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向法院发函说明该四案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范围,金盾股份还向法庭提交了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的《起诉意见书》,该《起诉意见书》已明确认定本案的借款属于刑事犯罪的内容。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再次向二审法院发函,要求移交本案给公安刑事侦查,但二审法院不予采纳,也未作回复。
与长葛四宗案件二审败诉后,管美丽表示:“对于两级法院的判决,我不服,上市公司也不服,我们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担保代偿令人费解
再回到案件本身,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角色令人费解。
根据合众担保所诉,2018年1月17日,债权人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金盾股份签订了借款合同,由金盾股份向债权人华天融创借款2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0天(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 月28日)。在这笔借款中,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提供最高额连带反担保保证。
向曙光称,在此之前,周建灿与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完全没有交集,所以这次借款中,由该公司出面提供担保不合常理。而且,其他的借款合同,担保方均为周建灿旗下的公司。所以,在这笔借款中,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参与其中显得多余。
周建灿2018年1月30日坠楼后,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1月31日、2月1日就分多次向芜湖华天汇付了款项,履行了代偿责任,并于2月1日向长葛法院起诉,长葛法院当日受理,当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次日即在浙江上虞查封了金盾股份的多个银行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金盾股份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样是一起伪公章借贷合约。类似的萝卜章案件,担保方往往会以“公章系伪造,主合同无效”为由,推卸担保责任。但在芜湖华天这一笔借款合同中,像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一样,主动而且迅速继续履行代偿责任,较为少见。
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22亿元。根据企查查显示,合众担保共有三名股东,自然人张爱民仅认缴出资2150万元,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仅认缴出资1295万元,余下一名股东为长葛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另外,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有125名股东,涉及河南省下辖各县市的财政局、国资委和国有企业等。
从股权结构来看,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应是一家由长葛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绝对控股的企业。而作为一个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为何要牵涉到这场“萝卜章”的民间借贷诉讼当中,显得较为引人关注。另据管美丽讲,合众担保在许昌中院二审判决后,已经将其债权转让给合众控股,一家国有控股企业,为什么将债权转让给民营企业,原因是什么?有没有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程序?转让对价是多少?对价有没有支付?管美丽提出很多问题。
谁是幕后金主?
长葛四案中,不仅是国资企业的担保代偿令人不解,债权人资金流水的动向,复杂的关系图,同样不容忽视。
长葛四案的原告,分别是单新宝(2宗诉讼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白永峰,第一被告均为金盾股份。债务人因未能按期还款,债权人上诉,这很常见。但是,种种迹象显示,长葛四案的真正金主,或许另有其人。
管美丽称,由于此次系列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所以上虞警方就挨个找债权人了解情况。但是,单新宝却找不到。但又涉及诉讼,所以我们就以债务人身份,与长葛方面接触。在双方沟通债务问题时,首先是张杰超接待,但真正进入实质性谈判,都是张伟民出场。所以据此推测,张伟民是借贷资金的真正金主,单新宝只是马甲。而且,在周建灿河南长葛借贷中,张杰超也是中间人。
与此同时,金盾股份也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分别是单新宝将债权转让给张爱民;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金盾股份债权,转让给张伟民、张爱民控股的河南合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白永锋将债权转让给杨宝峰。
另外,根据银行流水,在单新宝借给周建灿的资金中,有不少资金来源于北京枫湖嘉元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而且单新宝与枫湖嘉元的资金往来异常频繁,金额巨大。以2017年11月24日为例,由枫湖嘉元汇入单新宝账户的资金,共计15笔,合计700万元。
进一步查询发现,张爱民和张伟民、北京枫湖嘉元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河南合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述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异常复杂。
银保监会等4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如此以来,问题也随之而来。向周建灿出借资金的单新宝、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谁是借款背后真正金主?提供借款的出借人,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募集的情形?背后的真相,只有待法院或者公安机关调查。
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周建灿与长葛四案的砍头息的细节,7月9、10日,记者也试图与原告律师殷金辉多次联系,但其电话或无人接听,或直接挂断。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