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乌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新疆金风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科技集团财务公司”)未按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第四条第一款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297号)规定,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对金风科技集团财务公司处以罚款36690.33元。
金风科技集团财务公司为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科技”,股票代码02208.HK)的全资公司。此前,金风科技发布公告称,2018年4月16日,金风科技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新疆金风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23号),同意金风科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筹建金风科技集团财务公司。
2018年11月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经开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筹备了四年的金风科技集团财务公司正式宣告成立,这也是新疆首家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第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高限额、期限和用途
1.对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动用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
2.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视具体情况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动用期限。
3.金融机构经批准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仅用于兑付储蓄存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