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显示,经查,2009年5月18日至2016年11月30日,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赛格”,000058.SZ)及一致行动人多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竞价交易减持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000068.SZ)股票,加之2015年1月,华控赛格定向增发1.1亿股导致深赛格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稀释3.29%。截至2016年11月30日,深赛格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31.08%降至25.79%,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为5.29%,但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2017年11月至12月8日深赛格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再次减持华控赛格股票,减持后深赛格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至25.07%,已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为6.01%,直至2017年12月12日才公告披露。
华控赛格2008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深赛格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31.08%。
2009年5月18日,深赛格及一致行动人通过深交所的竞价交易减持了华控赛格股票896.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后深赛格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至30.08%。2015年1月,华控赛格完成向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向增发1.1亿股,深赛格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至26.79%,稀释比例为3.29%。2016年11月17至23日,深赛格通过深交所的竞价交易减持了华控赛格109.67万股,占华控赛格当时总股本的0.11%,减持后深赛格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至26.68%;2016年11月28日至30日,深赛格通过深交所的竞价交易减持了华控赛格896.9987万股,占华控赛格当时总股本的0.89%,减持后深赛格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至25.79%。截至2016年11月30日,深赛格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已累计减少5.29%,但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2017年11月至12月8日深赛格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减持华控赛格股票725.4万股,占华控赛格当时总股本的0.72%,减持后深赛格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至25.07%。深赛格及一致行动人上述股权变动,已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为6.01%,直至2017年12月12日才公告披露。
深赛格在股份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赛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截至2019年3月31日,深赛格持有华控赛格1.62亿股,持股比例为16.11%,为华控赛格第二大股东;持有深赛格56.7%股份的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控赛格5832.60万股,持股比例为5.79%,为华控赛格第三大股东。二者持股比例合计为21.9%。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或“公司”)2008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31.08%。
2009年5月18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竞价交易减持了华控赛格股票8,969,7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后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至30.08%。2015年1月,华控赛格完成向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向增发11,000万股,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至26.79%,稀释比例为3.29%。2016年11月17至23日,你公司通过深交所的竞价交易减持了华控赛格1,096,700股,占华控赛格当时总股本的0.11%,减持后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至26.68%;2016年11月28日至30日,你公司通过深交所的竞价交易减持了华控赛格8,969,987股,占华控赛格当时总股本的0.89%,减持后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至25.79%。截至2016年11月30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已累计减少5.29%,但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履行相关限售义务。2017年11月至12月8日你公司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减持华控赛格股票7,254,000股,占华控赛格当时总股本的0.72%,减持后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至25.07%。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上述股权变动,已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为6.01%,直至2017年12月12日才公告披露。
你公司在股份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