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显示,经查,2019年4月20日,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002197.SZ)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3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1亿元,分别较2019年2月28日公司发布的业绩快报调减1.06亿元、2.47亿元,业绩快告发生重大修正。
经查,证通电子部分事项核算错误是导致业绩快报修正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尚未完成项目验收前即将相关收入纳入业绩快报,二是未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调整收入核算进度及结转成本,三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证通电子未考虑行业发展及公司经营策略调整对金融电子相关产品的可变现净值的影响,四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证通电子业绩快报出现重大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且证通电子因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事项已被深圳证监局出具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证通电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证通电子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加强对财务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进一步准确把握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0日,你公司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3,239.8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120.10万元,分别较2019年2月28日公司发布的业绩快报调减10,585.33万元、24,747.57万元,业绩快告发生重大修正。
经查,你公司部分事项核算错误是导致业绩快报修正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尚未完成项目验收前即将相关收入纳入业绩快报,二是未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调整收入核算进度及结转成本,三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你公司未考虑行业发展及公司经营策略调整对金融电子相关产品的可变现净值的影响,四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你公司业绩快报出现重大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且你公司因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事项已被我局出具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加强对财务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进一步准确把握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