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2019〕27号)显示,经查,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展科技”)作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600734.SH)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月4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通过书面送达方式告知昂展科技将对昂展科技所质押的实达集团股票执行违约处置,并请昂展科技按照相关规定于2019年1月8日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3月28日,东吴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昂展科技质押的部分股票进行处置,导致昂展科技减持了实达集团股票550万股(非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在上述股票被强制平仓前,东吴证券多次向昂展科技提示相关平仓风险,昂展科技作为实达集团的控股股东,在明知质押股份将被东吴证券违约处置的情况下,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所持股份被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昂展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昂展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昂展科技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昂展科技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月4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通过书面送达方式告知你公司将对你公司所质押的实达集团股票执行违约处置,并请你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于2019年1月8日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3月28日,东吴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你公司质押的部分股票进行处置,导致你公司减持了实达集团股票550万股(非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在上述股票被强制平仓前,东吴证券多次向你公司提示相关平仓风险,你公司作为实达集团的控股股东,在明知质押股份将被东吴证券违约处置的情况下,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所持股份被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