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14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显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股份”,002325.SZ)2019年4月26日在年报披露前一天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195.73万元,较2019年2月28日业绩快报披露的14458.86万元调减56654.59万元,业绩由盈转亏,发生重大修正。洪涛股份存在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业绩快报修正不及时的行为。
深圳证监局核查发现,洪涛股份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业绩快报修正不及时的主要原因如下:未审慎计提商誉减值损失;未审慎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无合理依据核减应付款项。
上述事项导致洪涛股份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洪涛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洪涛股份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从源头上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你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一天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195.73万元,较2019年2月28日业绩快报披露的14,458.86万元调减56,654.59万元,业绩由盈转亏,发生重大修正。核查发现,你公司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业绩快报修正不及时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未审慎计提商誉减值损失。你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计提商誉减值损失31,686.82万元,较业绩快报调增27,061.48万元。核查发现,你公司2015年收购的北京尚学跨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连续多年亏损、上海学尔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绩出现大幅下滑,2018年商誉减值迹象已非常明显。但你公司在编制业绩快报时,未充分关注并审慎判断上述商誉减值迹象,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审慎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二是未审慎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你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4,945.70万元,较业绩快报调增20,088.95万元。核查发现,你公司在编制业绩快报时,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未充分关注并审慎判断部分客户已经出现的资金链断裂、破产清算等减值迹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审慎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三是无合理依据核减应付款项。核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核减部分长期应付账款。后因核减不符合会计政策规定,审计作出调整,涉及金额13,121.45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从源头上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