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0号)显示,经查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期”,000996.SZ)于2017年12月与控股股东中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捷利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供应链物流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书》并向其支付了1500万元保证金。该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超过中国中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超过300万元,但中国中期未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中国中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北京监管局现对中国中期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要求:中国中期应当切实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中国中期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中国经济网查询,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国中期6707.76万股,持股比例为19.44%,为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50号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12月与控股股东中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捷利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供应链物流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书》并向其支付了1500万元保证金。该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超过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超过300万元,但你公司未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切实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5月30日
(责任编辑:孙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