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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市彰显监管“零容忍”

  • 发布时间:2016-03-23 01:09:15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小伟  责任编辑:苏杭

  *ST博元日前被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成为《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后,A股市场首家因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分析人士认为,A股强制退市的“开闸”,将助力A股的“供给侧改革”,有利于实现市场“良币”的有序运转,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价值投资理念的回归,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虽然具有净利润等相关指标等严格退市标准,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由于制度仍待完善,退市数量少、退市流程长,使看似严格的退市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遭遇不少困难。统计显示,2001年到2015年,我国退市的A股公司仅81家,年均退市比例仅0.3%,相较国外成熟市场近10%的退市率存在明显差距。

  退市率不足、垃圾公司甚至造假公司在A股市场博弈,导致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没能得到有效发挥,借壳炒作、侵害投资者权益等行为屡有发生。因此,2014年退市制度改革将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纳入退市情形,交易所也配套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业内普遍认为这是监管层针对退市标准的强化,彰显了监管层对重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表明了监管层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基本态度。将“劣币”逐出市场,实现“良币”的有序运转,有利于警醒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价值投资理念的回归,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在资本市场当前所处的新条件下,强制退市的“开闸”具有更深层意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从某种意义上说,强制退市的“开闸”,有退市机制的保驾护航,将为更多的具有活力的中小企业腾出融资空间,提升资本市场的质量。分析人士认为,未来在一些方面仍有改进空间,以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

  首先,进一步完善退市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切实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违法者个人通常是以公司名义违法,导致接受处罚的主体往往落在上市公司身上,因此中小投资者也会蒙受损失,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处罚较轻。在实践中,应当完善相关机制,严厉打击造假、欺诈等违法行为,保障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其次,进一步改革与强化退市标准。既要借鉴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又要从我国市场的实际出发,减少“准退市”公司通过各种新招规避退市的可能性,切实做到“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以保证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

  再次,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实现各层之间的对接与互动。按照现有规则,主板强制退市企业可在新三板挂牌,这为退市后留下的投资者保护难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随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初步成形,严格化退市制度的推出已经具备条件。相反,退市制度强有力落实,也必将有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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