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定增收益“保底” 大东南集团陷马拉松诉讼
- 发布时间:2015-11-16 02:31:02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杨菲
2011年9月,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东南”:002263)非公开发行股票获证监会核准,随之顺利成行,但随着大东南股价下跌,大东南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却因为此次定增收益“保底”陷入了一场马拉松官司之中。
目前,认购方当事人李兰(化名)在一审败诉后,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大东南集团赔偿其7044万元的损失。李兰称,大东南集团邀请其参加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时,给其承诺,如果认购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卖出股票的价格低于原认购价的1.15倍,大东南集团将补偿其间的差价。
双方的胜负手如今集中在第三方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宝信托”)上:到底李兰有没有通过华宝信托购买大东南股票?
一审法院认定,李兰只是一种理财行为,股票的所有权是属于华宝信托,故李兰并没有购买大东南股票,则前述协议不能作数。
李兰则称,华宝信托在法庭上做了伪证,是害怕监管部门的处罚。
一场由定增引发的诉讼
这场诉讼已经持续了三年,其间李兰经历了一审败诉,高院发回重审,再败诉。
而作为大东南的前董事,杨军(化名,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却和朋友(李兰)一起张罗着起诉前东家的控股股东。
“目前,我们已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10日,杨军对新京报表示:“正在寻找新的律师,代理我们的上诉案件。”
这场诉讼的伏笔早在2011年就埋下,而当时,杨军还是大东南的董事。
“2011年8月,大东南想做定增,那时候,股市行情不好,市场对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兴致不高,黄水寿(大东南集团前董事长)就让我去找人来认购股票。”杨军表示。
杨军在大东南2008年上市前,就一直是公司的董事,直到2012年换届离职。黄水寿时任大东南集团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大东南集团为上市公司大东南控股股东。
杨军则向黄水寿引荐了李兰。
“我和杨军是生意上认识的。”李兰告诉新京报记者,“具体的时间,因为过去太久我记不清了,但我记得,当时,杨军带我去黄水寿的公司,双方就谈认购的事情。”
李兰称,黄水寿希望她能认购1500万股大东南的股票,需要1亿多的资金,大东南集团会进行保底承诺。
“我就说,我没有那么多的资金,黄说你可以找信托公司融资。”李兰说,“由于前一次大东南非公开发行,我当时也参与了,是挂在朋友的名下,大东南集团也进行了保底,的确赚到了钱,就相信了。”
李兰的说法得到了杨军的确认。
2011年8月10日,李兰和大东南集团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李兰作为投资者拟认购大东南非公开发行股票1500万股,如果李兰所持的大东南股票在锁定期解禁后六个月内减持,转让价格低于认购价格的1.15倍,大东南集团将按约定进行补偿。
协议同时规定,如果李兰因报价低而未认购到股票,则协议即时失效。
上述协议在法庭中被简称为“810协议”。
李兰称,由于当时其在出差,就委托了生意上的伙伴沈利祥到华宝信托办理融资认购大东南股票事宜,并和沈利祥签订了委托书。
沈利祥告诉新京报记者,2011年8月15日,其到华宝信托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告诉了对方是替李兰购买的,并出示了委托书。
李兰称,由于和大东南集团签有保底协议,其要求华宝信托认购报价为11元,高于大东南当时的股价。
经办人沈利祥称,当时李兰的资金是5000多万,通过华融信托融资8000万,构成了认购款。
2011年9月18日,证监会核准通过大东南股份定向增发,每股增发价格确定为9.35元,华宝信托认购1500万股,认购总金额1.4亿元,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
在大东南的公告中,华宝信托承诺,其参与认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这一点成为后来法庭诉讼的关键点。
股价下跌双方反目
认购完成后,大东南的股价却开始下滑,到2012年初,股价只有5元多。
李兰称,由于股价下滑,其向华宝信托追加了两次保证金,合计600万,以避免股票被强行平仓。
2012年9月24日,在认购的股票解禁后,李兰称,其要求华宝信托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卖出1500万股大东南股票,每股成交价6.02元,合计金额9030万元,相较于买入价,损失约5000万元。
在卖出股票后,李兰要求大东南集团按照“810协议”赔偿其损失,合计6963万元,同时还有利息,合计7044万元。
“不过,大东南集团拒绝履行赔偿。”李兰称,对方否认其认购了大东南1500万股股票。
大东南集团认为,李兰并没有按照“810协议”认购大东南股票,故协议当时就失效。
2012年12月19日,李兰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大东南集团赔偿其损失。2014年9月2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兰的诉讼请求。李兰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以应追加华宝信托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为由,发回重审。
今年9月18日,绍兴市中院再一次驳回了李兰的诉讼请求。
目前,李兰已经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并且被受理。
“没想到官司能打三年。”李兰称。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华宝信托认购的1500万股票,是否是属于李兰,能否适用于“810协议”。
华宝信托成为这场诉讼的一个关键点。
确认函是否存在?
李兰认为,通过华宝信托融资购买的1500万股大东南股票,是知会过大东南集团的,并且获得了大东南的确认书,该笔股票同样适用于“810协议”。
李兰出具的确认书显示,大东南集团承诺,李兰以华宝信托公司名义认购的大东南股票,仍然适用于“810协议”中的补偿承诺。
该确认书盖有大东南集团的公章。
在法庭上,大东南集团则否认有该确认书的存在。大东南集团称,从未与原告签订过该确认书,并表示该确认书涉嫌伪造。
大东南集团称,确认书盖章的位置没有压盖任何文字,也没有被告任何负责人签字。同时,该确认书和华宝信托的承诺函相违背。
华宝信托在参与认购大东南股票时承诺:认购资金是公司自有资金。
对此,法庭上,大东南集团认为,杨军对是谁盖章言语模糊,也印证了该确认函是伪造的。
鉴定显示,该公章是真实的。
11月13日,黄水寿拒绝了新京报记者的采访,其表示,此案尚在审理之中,为确保不干扰法院工作,待有结果时再联系。
“并且我也不是董事长,不宜接受采访。”黄水寿要求记者和大东南集团律师联系。
黄水寿表示,采访问题可联系公司牛律师。13日,牛律师短信中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其并非代理律师,不掌握案情文书材料,也不能代表诉讼一方发表意见。对于大股东对定增对象股价保底承诺,是否涉嫌操纵股价一事,牛律师称,这要对照证券法的规定判断。证监会执法,公司怎么看没有意义。
工商信息显示,2013年6月17日,大东南集团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由黄水寿变更为何峰,何峰不持有大东南集团股份。
大东南2014年年报显示,黄水寿持有大东南集团30%股份,其子黄飞刚则持有50%股份。
一审法院认为,该确认书的公章虽然是真实的,但是未压住任何文字,且李兰称确认书是杨军交给她的,杨军对确认书中印章的加盖过程模糊其词,存在疑点,且杨军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仅凭其证词不能证明确认书系大东南集团同意后形成。
杨军称,该确认书是通过他的手办的,“我拿着确认书,交给了大东南集团的工作人员,他们拿去盖章的。具体是谁盖的,我就不知道了。”
李兰一方认为,一审法院对于确认书的认定是错误的,经鉴定公章是真实的,确认书的内容与其他书证、人证均能够印证,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或证明系上诉人偷盖的情况下,来否认确认书内容是错误的。
华宝信托是否属于代持?
华宝信托在认购股票时承诺,其是自有资金。
李兰则认为,华宝信托是按照她的要求认购的大东南股票,华宝信托只是代持。
李兰称,正是因为她的指令,华宝信托才参与大东南的认购,“认购大东南股票的报价,买入和卖出指令,都是我下发的。”
华宝信托则在庭审中坚称,其认购的大东南1500万股票是通过自有资金认购的,不属于融资项目。
华宝信托表示,其是和沈利祥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华宝信托以自有资金参与人认购大东南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二是沈利祥通过受让部分风险收益的方式分享和承担大东南股份所对应的部分收益及风险。
沈利祥称,他在华宝信托办理业务时,向华宝信托出示了李兰的委托协议,表示是替李兰认购的。
华宝信托在庭审中表示,其在和沈利祥签订合作协议时,并不知道沈利祥是受李兰委托,沈利祥未出具李兰的委托书。
大东南集团则质疑李兰授权沈利祥的委托书是事后才补上的。
合作协议规定,华宝信托在向大东南支付申购标的股份保证金后,会根据沈利祥的书面指令统一提出报价,沈利祥必须在华宝信托向大东南支付保证金前,将保证金支付给华宝信托,否则,华宝信托可终止协议。
沈利祥称,其在约定认购大东南股票时,还在合作协议上承诺:不是大东南本次投资标的关联人,不存在为关联人代理投资的情形,对拟投资标的股票行使表决权,作为股份实际认购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标的股票不超过5%。
李兰一方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不是沈利祥要认购大东南的股份的话,是不需要签署这些承诺的。
警方的一份笔录显示,华宝信托业务部的负责人曾对警方表示,华宝信托从大东南认购1500万股股票后,按照签订的收益转让合同,沈利祥打到华宝信托5384万元,其余的8640万元由华宝信托融资。
华宝信托业务部负责人拒绝接受采访,其表示:“一切以公司公告为准。”
华宝信托则在法庭上称,是该负责人存在认知错误。
对于华宝信托表示认购大东南股票是自有资金一事,李兰指责华宝信托说谎。“华宝信托是害怕此前因为对上市公司有承诺而被监管部门调查。”
华宝信托11月13日回应新京报记者称:由于公司是非公众公司,没有对外披露信息的义务,对于该案件不发表评论。
案件已上诉至浙江高院
一审法院认为,大东南1500万股股票的认购主体是华宝信托,并认为李兰委托沈利祥认购股票未得到华宝信托的印证,并表示如果沈利祥是得到李兰的委托,则完全可以以李兰的名义签订合同。
法院认为,从沈利祥和华宝信托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内容来看,仅是股票收益转让关系,并非代购关系,且华宝信托也否认其与沈利祥或李兰间是融资与代购关系,而是以自有资金认购大东南股票。
法院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华宝信托认购大东南的股票,与李兰和大东南集团签订的810协议的关联性。故驳回李兰的诉求。
李兰则继续向浙江省高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经被浙江省高院受理。
前述沈利祥表示,2011年,他曾按大东南集团要求,在增发前通过朋友在二级市场购买大东南股票以维持高位股价,大东南集团也出了一份保底“承诺函”。后来,承诺未兑现,双方互诉,对簿公堂。法院认为,该承诺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涉及操纵证券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 2011年8月10日
李兰(化名)和大东南集团签订了具有收益保底条款的定增认购协议,称为“810协议”
● 2011年9月18日
证监会核准通过大东南股份定向增发,每股增发价格确定为9.35元
● 2011年9月
华宝信托认购1500万股,李兰称,认购价11元
● 2012年初
大东南股价跌至5元多
● 2012年9月24日
在认购的股票解禁后,李兰称,其要求华宝信托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卖出1500万股大东南股票,每股成交价6.02元,损失约5000万元
● 2012年12月19日
李兰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大东南集团赔偿其损失
● 2014年9月2日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兰的诉讼请求。李兰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被发回重审
● 2015年9月18日
绍兴市中院再一次驳回了李兰的诉讼请求,目前李兰已上诉至浙江高院,该案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