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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送转后减持预亏 海润光伏被罚引大规模索赔

  • 发布时间:2015-10-28 09:04:2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费国海  责任编辑:杨菲

  “上周五海润光伏(600401)公布处罚公告,我们周一就赶到南京中院提交股民起诉材料。”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杭州股民陈先生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海润光伏,涉案股票183900股,索赔金额29万余元。而据记者了解,火速加入索赔大军的,还有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其也第一时间向南京中院立案庭提交了首批10位海润光伏股民的索赔诉讼,索赔金额为121万元,法院本周一已经给予了立案,案件正式开始进入法院诉讼索赔进程。

  三大“罪状”被证监会处罚

  2015年10月23日,海润光伏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2015年10月15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9 号),并表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接受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

  江苏证监局认定: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紫金电子、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杨怀进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分配预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以下简称《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二、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江阴市爱纳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爱纳基”)、江阴市润达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润达”)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予以披露。三、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从事短线交易。

  证监局决定:一、对海润光伏、紫金电子、杨怀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九润管业给予警告,合并处以75万元罚款;三、对曹敏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四、对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高送转后预亏套牢股民

  2015年1月23日海润光伏公告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表述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及确认,经过讨论研究,一致认为: YANG HUAIJIN (杨怀进) 、 九润管业、紫金电子提议的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 (2014 - 2016) 股东回报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然而,时隔一周,2015年1月30日,海润光伏又披露了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当年预计净利润亏损8亿元。

  吴立骏律师认为,这个实际情况与一周前的利润分配预案中表述的“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为由,提出并同意相关利润分配提议。以及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等语句存在与海润光伏公司经营基本面的重大矛盾,相关披露内容与公司数日后公告的业绩预亏情况明显不符,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该重大信息披露的误导性,是导致股民在2015年1月23日至1月30日之间决策买入海润光伏股票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这海润光伏先发布高送转公告,同期大股东减持,几天后公告预亏8亿,证交所频频发函,中小投资者无辜遭受损失,证监局立案并处罚公司。这样的案例在律师看来,十分典型,具有警示意义。

  律师倾巢出动火速立案

  由于证券维权律师计算出的海润光伏索赔区间时间较短,且期间大盘波动较小,起诉时“系统风险”自然无法成为被告公司的理由。海润光伏的此次索赔,几乎吸引了在证券维权领域活跃的所有律师的目光。

  除了上述两位已经火速前往南京中院提交起诉材料的律师外,多为来自上海、北京、杭州、广州的维权律师均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自己正在对案件的受损投资者进行索赔征集,不日将前往法院提交材料进行起诉。

  来自杭州的股民陈先生就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当时看到利润分配预案10股转增20股,果断买入30000股,后来陆续加仓,到1月28号一共买入183900股,每股成本9.45元,没想到1月31日公司预告上年亏损8亿元,这样变脸完全想不到,公司随后被立案调查。短短一个多月,我亏损近三十万元,这完全是公司不负责、发布欺骗公告造成的,现在起诉索赔,一定要维权到底”。

  那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来自广州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指出,在2015年1月23日至2月13日期间,海润光伏股价最高为10.45元,最低为8.28元。按照证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本案基准日是2015年3月5日,基准价7.81元。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且在基准日3月5日前卖出,只要有投资差额即可索赔;而在上述区间买入且截至基准日3月5日仍持有或持有至今的,因买入价均高于基准价7.81元,这类投资者均可索赔差额。

  谢良律师还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虚假称述索赔往往是索赔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固定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千万不要误以为是账户中的浮动盈亏而错失索赔机会。

  厉律师进一步分析,1月下旬公司股价基本在8-10元左右,根据同期股东人数、日成交金额、股价跌幅、基准价分析,预计全国索赔总金额有望突破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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