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遭大股东国风集团起诉:侵犯知情权
- 发布时间:2015-09-07 03:36:21 来源:环球网 责任编辑:杨菲
西藏旅游(600749)今日披露涉诉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以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违规购买西藏旅游股份为由,将二者作为被告向拉萨中院提起诉讼,索赔500万元;同时追加西藏旅游为第三被告。
西藏旅游风波源于胡波、胡彪的举牌。据了解,胡波、胡彪原持有西藏旅游股份586万股,占其总股本的3.09%。2015年7月15日,他们通过多笔成交方式购入西藏旅游股份1228万股,占总股本的6.49%。但是,胡波、胡彪在持股比例达到西藏旅游股份总数的5%时,没有向上市公司及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增持西藏旅游股份直至达到其总数的9.59%,因而违反了上述规定。
8月3日晚间,西藏旅游发布公告,控股股东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已于7月27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起诉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
今日公告中,国风集团认为,胡波及胡彪7月15日购买西藏旅游股份,所持股份比例从3.0973%增至9.59%,其超过5%之后购买西藏旅游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国风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述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并将其抛售,所得收益赔偿给西藏旅游,赔偿额不少于500万元。
除此之外,国风集团还请求判令各被告在以上诉讼请求改正完成之前,在持有西藏旅游股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联合西藏旅游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并要求胡波及胡彪重新披露符合规定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除胡波、胡彪被列为被告外,国风集团正式追加西藏旅游为第三被告。国风集团表示,其公司法人欧阳旭2015年9月2日收到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已批准国风集团诉胡波、胡彪一案追加被告申请,已将西藏旅游列为第三被告。
国风集团解释,追加西藏旅游为被告,是因为胡波和胡彪是因违法买卖西藏旅游发行的股份造成的纠纷,公司起诉书中要求限制胡波、胡彪在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的诉讼请求需要西藏旅游实现。此外,西藏旅游也未履行审查、督促义务,致使胡波、胡彪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符合法规要求,侵犯了国风集团的股东知情权,故将西藏旅游列为第三被告。
公告指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驳回胡波、胡彪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西藏旅游表示,此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和本期利润造成影响。
根据西藏旅游中报,截至6月30日,国风集团持有西藏旅游16.1%的股权。实际控制人欧阳旭家族持有国风集团76%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