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贸虚增利润受罚 股民损失惨重可以索赔
- 发布时间:2015-09-02 07:29:09 来源:环球网 责任编辑:刘小菲
(图片来源:资料图)
3个月16涨停,股价涨幅超200%,最高涨幅超350%,2013年7月至10月11日的的上海物贸(600822)风光无限,但2013年10月11日晚上的一纸公告却将上海物贸打落神坛——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海物贸被证监部门立案调查。一年半之后,公司收到证监会开出的行政罚单,其后,上海物贸面临着大量中小投资者的索赔。
虚增利润逾二亿遭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上海物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8 年至 2011 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 2008 年至 2011 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数据如下:上海物贸 2008 年至2011 年年度报告(合并)虚增资产分别为 32,757,527.73 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 元、30,307,583.67 元,虚减营业成本分别为 32,757,527.73元、148,419,905.81 元、55,313,207.20 元、30,307,583.67 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32,757,527.73 元、148,419,905.81 元、55,313,207.20 元、30,307,583.67元。上海物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 2012 年年度报告中对 2008 年至 201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 2008 年至 2011 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 2012 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物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孟杨、吴建华、李伟等高管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股价落差大股民损失惨重
在被处罚之前,上海物贸的股价走势十分吸引投资者关注。3个月16涨停,股价涨幅超200%,最高涨幅超350%。2013年7月至10月11日的的上海物贸(600822)风光无限,但2013年10月11日晚上的一纸公告却将上海物贸打落神坛。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其股价一度跌停,截至收盘股价大跌9.89%。此后一个月,上海物贸的股价持续下跌,最低9.95元,累计跌幅高超过30%,投资者损失惨重。
资料显示,2013年10月,上海物贸的股东人数超过六万个,根据股价走势,有相当大比例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有些投资者则担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导致得不偿失。
对此,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律师表示无须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
而上海地区法院之前审理的中小股民诉仪电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小股民诉神开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小股民诉上海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等案件,投资者基本获赔,这无疑有助于上海物贸股民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上海物贸或面临来自投资者的大量索赔。
这五年买入或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及行政处罚等材料,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上海物贸A股或B股股票,并在2013年10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管辖法院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基准日早过,目前的买卖对索赔并无影响。
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上海物贸”打印到2013年11月30日,物贸B股则打印至2014年12月31日)、手机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律师审核后,将对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