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基收到65份民事起诉状 起诉金额超去年净利1倍
- 发布时间:2015-06-11 04:40:39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张恒
公司称,该类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在证监会严打违规上市公司的现今,早先因违规受罚的新中基近日正面临来自投资者的诉讼。
6月5日,新中基公告称,公司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6月2日,累计收到65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上述65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共计约人民币2124.96万元。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中基的案件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案件,公司通过虚构利润、隐瞒事实,构成了证券法上的虚构事实和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对公司和受处罚的人员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杨兆全律师。
虚构利润遭罚
新中基违法被罚一事是因2014年7月9日的一则公告而曝光。公告显示,公司于2014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公告得知,新中基曾于2006年至2011年的六个年份中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其中,2006年虚增收入3.16亿元,虚增成本2.25亿元,虚增利润9085.55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38.57%,导致当年利润由亏损变盈利。
回顾新中基虚增利润的过程,公司于2006年1月份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中)。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
2007年至2010年,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豪客),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缴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分别给予,新中基;新中基时任董事长刘一;时任总会计师、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吴光成;时任财务部经理侯守军;时任总经理兼天津中辰董事长文勇;时任董事会秘书成屹;时任天津中辰财务部经理李方以及时任新疆豪客控制人吴新安处以40万元至3万元等不同程度的罚款。
对于证监会的处罚,新中基表示,“经公司研究,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投资者索赔2124.96万元
在新中基收到证监会的处罚后,公司投资者开始纷纷要求公司赔偿。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6月2日,新中基累计收到65 名投资者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这65名投资者以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为条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公司承担其股票投资损失及其他相关经济损失,索赔金额共计约人民币 2124.96万元。
对于上述65名投资者合计超2千万元的起诉金额,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赔偿数额以投资者因为虚假陈述产生的损失为准,其中,包括股票买卖的差价损失以及印花税和佣金”。
另有律师向媒体表示,在2012年3月20日之前买入并在该日收盘时持有新中基股票的投资人可以参加索赔并有机会获得截止到2012年5月29日之前的损失赔偿。
从市场表现来看,新中基自2006年通过隐蔽出资设立空壳公司,公司股票不断攀升,到2007年至2010年期间,新中基成交价曾一度高达24.48元/股,创下该股票在近几年来最高成交价。此后,新中基公告被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立案当日,即2012年3月21日,股价跌4.84%;而到2012年5月28日,公司股价最低为3.22元/股。若按复权计算,在此期间,最大跌幅竟达82.8%。
起诉金额远超去年净利润1倍
值得注意的是,刚刚因为债务重组而扭亏的新中基2014年的净利润并不高,仅有1126.99万元,与公司投资者提出的起诉金额2124.96万元相比超过1倍。
新中基2014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41677.2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6.36%;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26.99万元,比上年同期减亏3.77亿元。
据了解,新中基2014年的扭亏并不是主营业务的功劳,而是因为公司债务重组的关系。年报显示,公司营业外收入合计为3.48亿元,其中,公司债务重组利润是大头,高达3.42亿元。而2013年,公司报亏3.66亿元。
对此,新中基方面表示,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减少上述诉讼对公司利益、现有股东利益的影响。
公司称,鉴于上述案件尚处于审理初期,案件的证据交换以及庭审程序尚在进行中,在此情况下,对案件的赔偿概率以及最终的赔偿范围,暂时无法判断。“该类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虽然案件处于审理初期,不过,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虚假陈述案件,一般投资者诉讼金额很大,有的案件高达数亿元,而且案件获赔比例很高。因此,公司面临的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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