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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信披五大乱象起底:部分信息前后矛盾(3)

  • 发布时间:2014-08-18 02:31:05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陈娟娟

  信披乱象背后:行政处罚60万封顶

  新京报记者梳理了2013年至今,证监会对所有信披违规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发现处罚最重的也只有60万元罚款,与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相比,信披违规的处罚力度也要轻得多。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后,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涉嫌内幕交易,罚款5.2亿元。

  新京报记者查阅相关行政处罚文件发现,在证监会2013年以来的25个行政处罚案例中,被处以60万元“顶格”处罚的,也只有绿大地和*ST贤成两例。

  南纺股份连续5年造假,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处50万元罚款,在对万福生科的行政处罚中,上市公司被罚30万元。不过,对这两家公司相关责任人单晓钟、龚永福的处罚,都达到了30万元的上限。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告诉新京报记者,对于信息披露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是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根据这条法律,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处罚额度为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额度是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信息披露违规所带来的不当收益很难算清楚,往往只能按绝对额进行处罚。”夏立军告诉新京报记者:“相比之下,内幕交易的处理,就是根据违法所得数额来进行罚款,在违法所得多的时候,行政处罚的数额就会比较大。”

  对于一些相对轻微的信披违规案件,证监会甚至没有罚款,只是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警告,福日电子多伦股份等上市公司的信披违规就属于这样的情况。

  曾参与《证券法》起草、修订工作的北京大学教授曹凤岐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追究,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只是一部分,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还会面临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诉讼一旦成功,投资者获得的赔偿一般会比行政处罚要多出很多。

  但他也表示,随着“注册制”的改革不断进行,未来对于信披违规的惩处应该更加严格,按照非法所得来进行处罚可能会更加合理。

  正如曹凤岐所言,对于信披违规违法的惩处中,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只是一部分。目前,已有不少上市公司因信披问题被投资者告上法庭。

  今年7月9日,千余股民对佛山照明的集团诉讼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代理律师吴立骏此前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在佛山照明之前,国内针对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已有上海金陵、武昌鱼等多个诉讼成功的案例,但比起上市公司违规产生的收益,投资者获赔金额仍然很少。

  “我们还一直呼吁,希望取消证监会行政处罚这个前置条件。”吴立骏表示,当前关于信披违规侵权的民事诉讼中,必须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在前,法院会受理,这样的做法大大限制了通过民事诉讼监督上市公司的可能性。

  莲花味精信披违规背后:处罚避重就轻

  “莲花味精又出事了,实在是无语了!”8月7日,有投资者在股吧里感叹。当日,由于在公司报告中对客户名称和财务报告有虚假披露,公司收到证监会河南监管局核查整改的警示函。

  就在两个月之前,该公司因为在2006年至2009年连续4年信披违规,同时两年内虚增业绩近5亿元,被证监会处罚。

  但市场人士质疑,该公司不是没有披露财务报告,而是通过财务造假虚增利润的方式让公司变成盈利,因此莲花味精不是信披违规问题,而是构成严重财务造假行为。

  法律人士质疑,监管部门混淆法律适用,对莲花味精处罚避重就轻。而这,在中国证券市场信披乱象中,不是个案。

  信披违规前传:关联交易不断

  2006年,莲花味精开始实施股权分置重组改革,大股东股权逐步稀释,而由莲花味精管理层控股的天安科技一跃成为第二大股东,引发了外界猜测管理层MBO的遐想。

  当年3月,莲花集团以3.5亿元的总金额,分别向河南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和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莲花味精8.36%和8.85%的股份。天安科技一跃成为莲花味精的第二大股东。

  此后不久,天安科技背后的神秘班底浮出水面。媒体曝光,该公司法人袁启发是莲花味精北方大区销售经理。除此之外,多名公司自然人股东均被曝是莲花味精管理者。

  此后,伴随股权变更,莲花味精的业绩与行业周期背离,与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也不断上演。

  2009年,国内味精行业迎来了罕见的黄金周期。产品供不应求,价格大幅走高,龙头味精生产企业业绩翻倍。

  但作为国内味精产业龙头老大的莲花味精业绩却毫无亮点。根据2009年的财报,公司营收达24.79亿元之巨,实现净利只有1730万元,扣除政府补贴994.12万元,销售净利率只有0.297%。与同类上市公司阜丰集团和梅花味精相比,公司当年的味精销售利率只有对手的十分之一。

  在外界看来,当期莲花味精与子公司间的大量关联交易被认为是真正导致公司产品毛利明显低于行业的重要原因。

  2007年之后,莲花味精以参股和联营的方式分别持股莲花食贸、天安食业和天安糖业等子公司。每年莲花味精以销售和采购的名义向关联公司提供数十亿元的巨额资金。

  当时曾有媒体报道,莲花食贸、天安食业等联营公司均由莲花味精公司高管控制, 而上市公司向子公司慷慨解囊,提供巨额资金,实则有利益输送,搬运上市公司利润的嫌疑。此后,公司业绩下滑,为避免连续亏损被ST的命运,公司上演了多次信披违规和虚增利润的事迹。

  信披违规还是财务造假?

  根据莲花味精6月13日公告,该公司从2006到2009年连续4年发生信披违法事项,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公司董事长等相关人员一并罚款。

  证监会处罚中,信披违规存在两项,分别是2007年工商银行对该公司四笔共计2.96亿元的逾期贷款提起诉讼;2008年,共计3.8亿元诉讼标的,对于以上诉讼案件,莲花味精均未及时披露。

  引发市场质疑的是,该公司在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利润,使得两年间公司利润分别虚增1.944亿和3亿元,业绩均扭亏转盈,避免被ST的命运。

  对于该项违规内容,法律人士认为,这已经是财务造假,但证监会按照信披违规予以处罚。

  “连续两年虚增利润达到4.9亿元,完全够得上财务造假或者证券欺诈违规的处罚,但最终却还是以信披违规处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律师李季先表示,区区罚款50万元,违规成本太小,是上市公司可以连续疯狂财务造假的根本原因。

  处罚被质疑“避重就轻”

  李季先律师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莲花味精的案件正反映了目前我国证券法律层面的问题,信披违规往往被当做重大证券违规的“挡箭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恶劣行为被以信披违规处罚,罪罚不相称,处罚避重就轻。

  按照证券法,信披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李季先认为,目前从证券法层面,缺少对证券违规的刚性要求,比如虚增利润多少就可以被定性为财务造假,或者什么类型的信息不披露就可以够得上证券欺诈。“缺少明确要求,给了执法部门一定灰色空间。”

  此外,类似莲花味精这样的案件,如果调查其背后的关联交易,执法部门要投入的人力、时间和成本巨大;与此同时,还存在上市公司巨大的公关力量,让执法部门往往“选择性执法”。

  “目前国家层面上,已经在着手修改证券法规了。”中国社科院公司治理与产业政策研究室主任鲁桐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处罚力度太轻,属目前证券法律层面上的最大问题。

  “出台更多的刚性法律条文,明确法律细则,加大处罚力度,同时给投资者更多维权的机会,是解决上市公司信披和证券违法的根本措施。”鲁桐说。新京报记者 刘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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